國內首起兒童騎共享單車死亡案開庭 原告索賠共計866萬
千龍-法晚聯合報道(記者 朱健勇 周蔚)記者獲悉,國內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事故侵權索賠案,於今日(15日)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9月8日,法院曾組織了庭前會議,召集案件各方進行當庭證據交換。
原告表示,ofo小黃車運營方在公共場所向不特定使用對象投放配備機械鎖的ofo共享單車,並通過該方式獲利,理應承擔車輛所有人應負的責任;而該公司對存在重大缺陷的ofo共享單車疏於管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今天的庭審中,原告堅持要求ofo公司召回機械鎖車輛及更換鎖具的訴訟請求不變。
原告方律師張黔林表示,他已致函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議對ofo共享單車配備的機械鎖進行使用缺陷調查,並強制要求ofo公司召回所有機械鎖車輛。
ofo公司不同意原告針對其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對於原告提出的要求ofo收回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智能鎖具,ofo小黃車公司認為這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並且與原告沒有直接利害關係。ofo稱,該事故中交警部門沒有認定ofo小黃車公司有任何的事故責任,且受害兒童未滿12週歲違法騎行自行車上路,並逆向行駛。
“涉案自行車經司法鑑定處於正常狀態,不存在過錯。”ofo小黃車公司稱,公司有盡到“12週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提醒義務,並且質疑受害人以“非正常的程序”對小黃車開鎖騎行。同時被告代理人認為上海地區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元,而原告的訴求高達100餘倍。
對此,原告出具了一份公安機關對同行小夥伴劉某的筆錄,劉某曾表述稱,他們騎行的小黃車系自行打開了機械鎖,沒有進行手機掃碼。對此,小黃車公司認為該證據沒有明確提到受害人的開鎖過程。被告承認涉案單車並沒有警示標誌,並且認可正常的鎖車流程,但是強調自身的服務和管理沒有問題。據瞭解,此案由靜安法院副院長丁德宏擔任合議庭審判長。截至記者發稿時,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事件回顧
2017年3月26日下午,上海11歲的男孩與其他三個小夥伴,分別將已鎖上但密碼未打亂的ofo共享單車成功開鎖,並騎行上路。
當日13時37分許,四人騎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男孩與司機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相撞,致使其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2017年7月,男孩的父母將ofo小黃車公司連同肇事方、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86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