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判“陸生共諜”入獄引政治猜測 庭審倉促無法制可言
作者:陈雯萱 范凌志
【環球時報駐台北特約記者 陳雯萱 環球時報記者 範凌志】“首位在台灣遭判刑的陸生共諜”,島內媒體報道稱,畢業於台灣政治大學的大陸籍男子周泓旭,因被控在台灣從事“共諜”工作、刺探台“外交機密”未遂,15日被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兩個月。因此案宣判的時機正好發生在李明哲案在大陸開審之後,有分析認為,“陸生共諜案”是台當局故意為之的“政治動作”。
據台灣“中央社”15日報道,周泓旭今年7月遭台北地檢署起訴,經過兩個月的審理,台北地方法院15日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規定,判處周泓旭1年零兩個月徒刑,案件還可上訴。周泓旭15日身穿黑色高領衫,到法庭聆判,面無表情。法院宣判後,解除周泓旭的禁見限令,但他仍將被關押於看守所。
島內“風傳媒”15日稱,29歲的周泓旭來自遼寧省本溪市,2009年就讀浙江大學時曾來台在淡江大學做了數月交換生,2012年9月進入台灣政治大學企研所攻讀碩士,並於2016年7月畢業。周泓旭畢業後返回大陸,今年2月以某公司董事身份申請獲准到台灣從事商務活動。據“中央社”報道,台北地方法院當天公佈新聞稿稱,周泓旭於2014年在上海蔘加兩岸交流活動時結識在“大陸地區黨務機構”任職的李姓秘書,之後陸續接受李姓秘書的餐敍招待,李姓秘書屢次表示可提供金錢報酬,要利用周泓旭在台就讀及經商機會,物色、引介台灣當局公務人員及其他具社會影響力人士,到境外第三地與大陸官員認識。周泓旭答應李姓秘書的要求,於2016年間通過友人結識一名有機會接觸“外交”公務文件的“A男”,多次遊説對方為大陸工作,並建議A男以自由行方式到日本、新加坡等地旅遊,安排大陸官員與他會面,但始終未獲A男同意而未遂。
台媒稱,依據台“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為敵發展組織罪”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金100萬元新台幣以下,自首者可免除其刑,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可減刑。台北地院稱,周泓旭被調查期間自白全部罪行,但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罪行並辯稱:“我覺得調查局人員是利誘我對於自由渴求的心理叫我認罪”。周泓旭在法院期間表示,“我對A男説這些話都是吹噓的,是被A男設局陷害”。台北地院考慮周泓旭曾自白罪行,其後又否認犯罪,且共引介一名“政府”人員,該人員事後並未加入大陸地區組織,周泓旭僅構成未遂犯,因此從輕判他獲刑1年零兩個月,全案可上訴。
“李明哲案開庭後4天,共諜案宣判”,有島內輿論認為,台當局選擇此時公佈周泓旭案的處理結果,與李明哲案有關。周泓旭案一直受到各界質疑。有分析稱,周泓旭到台灣後曾在媒體發表文章批評台灣民主的弊病,哪有“共諜”會如此高調?台灣新黨青年委員會主席王炳忠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周泓旭案在李明哲案公審過後就宣判,很明顯這是一種政治考量,有台灣媒體也發表了評論,似乎有意讓公眾認為“判決從輕量刑,這是台灣釋放的善意”。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怎能用作交換的籌碼?
王炳忠説,李明哲是公開的認罪,但周泓旭不承認對他的控訴,台灣當局列出的多個“證據”並不足以判周泓旭入刑,“比起大陸的公正公開,台灣似乎不如大陸”。大陸在庭審李明哲前,會主動通知李明哲家人,邀請境內外媒體到場,台灣有沒有主動通知周泓旭的家人過來呢?從頭到尾都很倉促,根本談不上法制。
台灣“中央社”稱,大陸國台辦發言人安峯山15日晚回應台灣媒體詢問時表示,陸方高度關注涉及中國大陸民眾在台的安全及合法權益。一段時間以來,台灣當局干擾兩岸交流動作頻頻,這是有目共睹、不得人心的。對此,我們堅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