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灘看海被海浪擊傷 遊客訴旅行社索賠
千龍-法晚聯合報道(記者 周蔚)趙先生報名旅行社的巴厘島旅行項目,在海灘看海時不幸被海浪擊傷,趙先生認為旅行社沒有盡到警示義務保證遊客的安全,故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還部分旅遊費用並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9萬餘元。
9月15日上午10點,海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趙先生訴稱,去年八月份,趙先生和愛人與北京和平天下國際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遊合同》,約定夫妻二人購買該旅行社組織、安排的印尼巴厘島6日遊。在隨團出境旅遊過程中,趙先生參加了旅行社推薦的巴厘島私人海灘邊看海的自費旅遊項目,但不幸被迎面而來的海浪擊傷。造成趙先生頸椎間盤突出、頸椎管狹窄、頸4棘突骨折、頸7椎體骨折、樞椎骨折。最終旅行因此中斷,趙先生因傷回國救治。
庭審中,趙先生稱,是旅行社推薦的項目,自己本來不願意參加,但旅行社説有保險,所以報名了漂流、沙灘、晚餐自費項目。
趙先生認為,旅行社沒有盡到告知、警示義務,造成自己受傷,因此旅行社應對其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4月25日經北京中正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趙先生的傷殘程度等級為八級,旅遊合同中被告代為購買的意外險賠付了9萬元,趙先生在庭審中出示了鑑定書。
針對趙先生的訴訟請求,旅行社辯稱,趙先生在海灘邊看海時被海浪擊傷,屬於意外事件,趙先生應該對自己的安全負責,自身有過錯,不同意賠償傷殘賠償金,並出示了涉案海灘上安全警示牌的照片。
被告旅行社認為,在保險公司已經賠付的情況下,原告趙先生不應就同一事實要求兩次賠付。針對原告提出的趙先生因傷旅遊中斷,退還部分旅行費的要求,被告旅行社認為,旅行費不能僅以天數來計算,旅行社已經提供了全部的旅行服務,不應退還旅行費用。
鑑於被告要申請追加被告與第三人,法庭決定庭後審查是否追加,本案暫時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