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院院士違背科學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修訂出台
中國工程院日前發佈修訂後的《中國工程院院士違背科學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對院士違背科學道德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理措施。院士五類行為涉及違背科學道德,嚴重者將撤銷其院士稱號。喪失科學道德、背離院士標準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五類行為違背科學道德
《辦法》指出,院士違背科學道德行為是指:違反客觀、求實、誠信等科研準則的行為;有損院士聲譽和形象,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行為;科技活動中的其他不端行為。主要包括:謊報發現或發明;編造數據,弄虛作假;剽竊、抄襲他人科技成果,侵犯知識產權;故意誇大個人科技成績,掩蓋或貶低合作者的作用;牽頭或參與偽科學活動等。
《辦法》規定,所有受理的對院士投訴,由科學道德辦公室提出建議,報道德委員會負責人審批。涉及政治、經濟和個人品行方面等問題的投訴,由中國工程院委託院士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涉及違背科學道德問題的投訴,由中國工程院負責調查核實。
背離院士標準將撤銷稱號
《辦法》對院士違背科學道德的幾種行為,列出了給予告誡談話、學部通報、全院通報、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撤銷院士稱號等幾種處理辦法。其中規定,當院士的個人行為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院士羣體和中國工程院聲譽時,應勸其放棄院士稱號。當院士的個人行為涉及喪失科學道德、背離院士標準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對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的,自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之日起,即停止其院士資格;自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生效之日起,即撤銷其中國工程院院士稱號。停止或撤銷的決定經院主席團審查確認,並通報全體院士。對法院未作出有罪判決的,將視情況由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
“贊成”票數過半可作出決定
對勸其放棄院士稱號和撤銷院士稱號的,依據以下程序進行:有不少於五位院士提議,或者經學部常委會提議,道德委員會審核同意,向主席團提出啓動相關程序的建議;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即停止其院士資格,同時由其所在學部全體院士會議投票或通信投票表決,參加投票的院士需達到或超過本學部應投票院士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數超過投票院士的三分之二時,可形成勸其放棄或撤銷院士稱號的動議;主席團對學部的動議審議通過後,提交全體院士會議投票或通信投票表決,參加投票的院士達到或超過應投票院士的二分之一,贊同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可作出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或撤銷其院士稱號的決定。決定經院主席團審查批准生效,並通報全體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