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妹妹幕後幫收錢上千萬 獲刑5年
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韓先聰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五個月後,其妹妹韓翠英亦因犯受賄罪,於2017年4月21日被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
在韓先聰2328萬餘元的受賄款中,其中一半以上的受賄款皆是通過其妹妹韓翠英之手收取的。
韓翠英利用韓先聰職務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公司股份、項目收益等共計人民幣1214萬餘元。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韓翠英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上述案情。
據新華社此前報道,2016年11月15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韓先聰受賄人民幣2328.9萬餘元;2008年9月至2012年2月,韓先聰在擔任滁州市委書記、“大滁城”建設指揮部政委期間,徇私舞弊,以“大滁城”建設指揮長會議集體決定的形式,違反規定,向相關企業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減收土地逾期付款違約金,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2億餘元。
鑑於韓先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受賄939萬餘元屬犯罪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韓先聰犯受賄、濫用職權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韓先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韓先聰落馬當日 妹妹亦被辦案機關控制
2014年7月1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安徽省政協副主席韓先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韓先聰落馬當日,其妹妹韓翠英亦被有關辦案部門監視居住。
《韓翠英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韓翠英,女,1962年10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住安徽省肥西縣。因涉嫌受賄罪,於2014年7月12日被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監視居住,同年12月31日被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12月23日被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
2016年7月12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於次日對其取保候審,2017年2月8日被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17日被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韓翠英曾羈押於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澎湃新聞記者還注意到,在韓先聰2328萬餘元的受賄款中,其中一半以上的受賄款皆是通過其妹妹韓翠英之手收取的。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翠英系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韓先聰(另案處理)妹妹。2003年至2014年,韓翠英利用韓先聰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14.469495萬元,為他人在土地出讓、項目建設等事項中提供幫助。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認定了韓翠英受賄的上述金額。
哥哥台前幫忙 妹妹幕後收錢
在韓先聰兄妹受賄案中,其中最大的一個特點是哥哥韓先聰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幫忙,妹妹韓翠英在幕後收錢。在行賄人被調查後,韓先聰擔心受賄事實暴露,多次要求妹妹退還收受的賄賂款。
上述判決書顯示,韓先聰利用擔任安慶市委書記、滁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安慶市海信房地產有限公司(簡稱海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曙光請託,為海信公司協調安慶市宜秀區黨校拆遷地塊拆遷、安排程曙光兒子程某工作等事項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親屬非法收受財物。
其中,韓翠英在2005年承包肥西三中食堂缺乏資金,韓先聰要求程曙光提供幫助,程曙光送給韓翠英30萬元。2013年,韓先聰為掩飾收受程曙光賄賂的事實,要求韓翠英退還程曙光30萬元。
2008年,韓先聰利用擔任滁州市委書記的職位便利,為安徽珍珠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環保驗收、税務處罰從輕等事項提供幫助。2008年3月至2012年初,由韓翠英兩次收受該集團法定代表人高峯給予的錢款共5萬元,韓先聰知情。
2008年至2012年,韓先聰利用擔任滁州市委書記、“大滁城”建設指揮部政委的職務便利,為安徽明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滁州市泰鑫置業有限公司低價獲取原滁州劇院地塊和西水銀莊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減免國有土地出讓違約金等事項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勁松的財物。
2009年10月,韓先聰要求黃勁松公司向韓翠英購買鋼材,黃勁松同意。之後,韓翠英通過李某某的合肥岐達物資有限公司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黃勁松所屬四家公司銷售鋼材12082.91噸,銷售價5622.442997萬元。
經鑑定,銷售價高於市場價295.159397萬元,其中,韓翠英獲利90萬元。
因黃勁松被調查,韓先聰為掩飾收受黃勁松賄賂的事實,將收受黃勁松的部分款物退還,並要求韓翠英退款。韓翠英退還李某某50萬元。
不出資就可獲得公司股份和項目收益
除了收受錢款外,韓翠英還收受行賄人公司的部分股份。
上述判決書還顯示,2010年,韓翠英請求韓先聰為蘇某在滁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項目提供幫助,並告訴韓先聰她不出資即可得到公司的部分股份。
2010年至2014年,韓先聰利用擔任滁州市委書記、安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等職務便利,為滁州海虹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簡稱海虹公司)享受開發區優惠政策、承攬業務等事項提供幫助。
2011年1月,韓翠英收受海虹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某給予的該公司30%股份,價值150萬元。
此外,韓翠英還在未出資的情況下,以簽訂合作協議書的方式收受行賄人送予的項目部分收益。
2011年7月至2012年底,韓先聰明知韓翠英未出資即可獲得項目收益,仍應韓翠英的請託,利用擔任滁州市委書記、安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的職務便利,為安徽海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安徽省鳳陽縣浙商工業園安置小區及園區道路工程項目、協調政府撥付工程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2012年5月,胡某等項目股東為感謝韓先聰的幫助,以簽訂合作協議書的方式確定韓翠英佔有該項目20%投資收益。
至案發,韓先聰、韓翠英尚未獲得該項目的投資收益。經測算,該項目投資收益為4697.347477萬元,20%投資收益為939.469495萬元。案發後,韓翠英於2014年7月12日被辦案機關傳喚歸案。
考慮到妹妹家庭困難,韓先聰才答應利用職權為謀利
判決書還顯示,被告人韓翠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願認罪。但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四起犯罪150萬其沒有實際拿到。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翠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韓先聰的親屬,利用韓先聰職務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14.46949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939.469495萬元未實際取得,是未遂。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中,韓翠英首先提起犯意,韓先聰考慮到韓翠英家庭困難,在家照顧老人等因素才答應利用自己的職權為韓翠英謀取不正當利益,且贓款均被韓翠英佔有,不宜劃分主從犯;韓翠英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對於受賄未遂的939.469495萬元,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關於指控的第四起犯罪150萬沒有實際拿到的辯解意見,經查:海虹公司註冊登記時,實際交納註冊資本500萬元,蘇某按照事先與被告人韓翠英的約定,在被告人韓翠英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將海虹公司30%的股份登記在韓翠英丈夫的名下,已構成受賄既遂,至於沒有實際拿到150萬元,可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2017年4月21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韓翠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