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擬規範執法監督檢查:執法者泄露案情將追責
中新網9月22日電 國土資源部今日在官網公佈《國土資源執法監督檢查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可進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違法現場進行勘測、拍照、錄音和攝像等,可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實施的違法行為。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人員有偽造、銷燬、藏匿證據、向案件當事人泄露案情等情形,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圖:一擱置8年的城中村改造項目重新啓動。中新社記者 李進紅 攝
徵求意見稿表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責令改正;對涉嫌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國家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檢察機關移送有關材料。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可以採取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閲或者予以複製;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説明,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現場進行勘測、拍照、錄音和攝像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等措施。
徵求意見稿表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工作人員如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立案查處;已立案查處,依法應當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處分建議或者移送有權機關追究行政紀律或者刑事責任,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處分建議、移送有權機關的情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工作人員有偽造、銷燬、藏匿證據、篡改案件材料、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案件調查、審核出現重大失誤、違反保密規定,向案件當事人泄露案情、違法批辦與案件有關的事項或者越權干預案件調查處理等情形之一,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