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商務廳原廳長呂在模一審被判14年
新華社濟南9月26日電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6日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呂在模被判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法院對被告人呂在模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相關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煙台市福山區區長、區委書記、煙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晉升、承攬項目、土地開發、協調貸款、招商引資、安排親屬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28.600931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在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呂在模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