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檢察機關10月1日起全面運行新司法辦案機制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10月1日起,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明確檢察官司法辦案權力清單,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司法改革要求。
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通過行使檢察權,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規實行專門監督,以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如何讓檢察權的運行更規範有序?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在29日舉行的發佈會上表示,新的司法辦案機制的核心是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肖瑋説,檢察機關原來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辦案組織,而是以承辦人提出初步意見的方式辦理案件。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過程中,首先就要組建辦案組織,也就是將來的責任主體。肖瑋説:“我們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複雜難易程度,設置了獨任檢察官和檢察官辦案組兩種基本的辦案組織形式。高檢院辦理的多數案件都是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並且承擔着對下業務指導職能。從高檢院機關實際出發,多數檢察業務和司法辦案工作以檢察官辦案組的形式辦理,少數簡單案件由獨任檢察官辦理。”
目前,最高檢已出台一系列具體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政策文件,重新界定檢察委員會、檢察長、檢察官的權力和職責,制定司法辦案權力清單,把檢察權劃分為10類具體檢察業務,明確了每一類檢察業務中,哪些可以由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作出決定或提出意見,哪些由檢察長(副檢察長)作出決定,哪些需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肖瑋説,權力清單使各類辦案主體的辦案權限更加明確,相應地責任也更加清晰。
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劉志遠表示,新的司法辦案機制對辦案工作進行流程重構,檢察官的意見在流程行進中將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辦案流程也受到更加嚴格的監控。劉志遠説:“檢察官在權力清單確定的職權範圍內對辦案事項負責。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官意見的,可以要求檢察官補充相關材料,或者對案件進行復核,也可以在職權範圍內直接作出決定,業務部門負責人在審核案件時,也可以要求檢察官補充相關材料,與檢察官進行溝通,但是都不得直接改變檢察官意見或者要求檢察官改變意見。檢察長、部門負責人的指令和決定、審核意見,都要採取書面形式,並歸入案件卷宗,以便區分責任。管理部門全程、同步、動態監督辦案活動,對辦結後的案件開展質量評查。”
為保障司法責任制順利運行,最高檢全面推行司法業績檔案,建立健全檢察官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強化司法業績檔案和考核結果的運用。檢察官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有違紀違法行為或司法過錯行為的,嚴肅追究責任,實現“放權不放任”。
最高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高景峯副主任表示,新的司法辦案機制更加符合檢察機關工作實際,將進一步增強人民羣眾的法治獲得感。高景峯説:“從過去發生的冤錯案件來看,儘管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但辦案機制上的缺陷是一個重要因素。一直以來,司法機關都是沿用層層審批的辦案模式,這樣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權責不分、責任不明。因此,必須改變這種辦案模式,實行新的辦案機制。這些辦案機制更加凸顯司法特徵,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符合檢察工作的實際。”
目前,最高檢已經過遴選產生首批入額檢察官228名,自今年10月1日起他們將在新的司法辦案機制下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