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規定:租賃住房不得按牀位變相分割出租
南方網訊 (全媒體記者/傅鵬)9月30日,記者從廣州市住建委官網獲悉,為規範廣州房屋租賃行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廣州市住建委與公安局、來穗局聯合起草《關於廣州市租賃住房標準的通知(徵求意見稿)》。10月1日—10月12日,徵求意見稿將面向社會各界徵求修改意見及建議。
徵求意見稿規定,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但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及醫療護理等特殊情況的除外。租賃住房應當符合消防、燃氣、結構、治安、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並具備給排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此外,租賃住房應當以原規劃設計或經批准改建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違反住宅設計規範對原房屋分割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牀位等變相分割出租;原始設計為過道、廚房、衞生間、陽台、儲物間和地下儲藏室等原始設計為非居住用的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單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廚房、衞生間。單套住房內具備直接採光和自然通風條件功能相對獨立的客廳,可以出租居住,入口、過道應符合住宅設計規範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對於住房租賃企業來説,徵求意見稿要求企業按相關規定改建租賃住房時,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安全。按規範設置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此外,居民小區住宅套房不得改建為宿舍。單位宿舍或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應當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宿舍各類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於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
而當整棟、整層或單個建築物內合計出租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管理範圍內設置專責服務人員、建立相應的管理服務制度,及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落實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門禁和監控、確保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並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
值得注意的是,時租房、日租房、公共租賃住房不在徵求意見稿的適用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