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今起正式施行 這些規定與你我緊密相關
原標題:民法總則今起正式施行 這些規定與你我緊密相關
中新網客户端北京10月1日電(湯琪)今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正式實施。民法總則從修訂、審議到發佈都備受社會關注,被輿論視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的影響可謂涉及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
“好人法”來了!
——見義勇為不再“流血又流淚”
近年來,老人倒地扶不扶等事件拷問人心,社會上一些“碰瓷”現象,讓民眾在選擇挺身而出、見義勇為之際,心生顧慮。
民法總則正式實施後,法律層面將為見義勇為者撐腰。民法總則第184條,被俗稱為“好人法”。該條款明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民法總則第121條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這條規定也被解讀為,如果好人因為救人行為受到損害,侵權人要承擔損失,受益人可以自願給予適當的補償;如果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沒有能力承擔損失時,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
還在為“遺腹子”爭財產?
——胎兒也有繼承權
近年來,在很多繼承案件中,是否要為“遺腹子”保留財產份額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
如今,民法總則第16條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曾對媒體分析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
孩子受虐待怎麼破?
——“黑心”父母可被“替換”
近年來,一些兒童傷亡、自殺自殘等事件引發輿論對監護制度的思考,民法總則也回應了這一社會關切。
民法總則第36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情形包括: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