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治理如何“不見外”“不排外”(新論)
社區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社區治理水平與每個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從某種程度上説,完善城鄉社區治理關乎治理能力現代化、關乎改革發展獲得感。
社區治理是一項系統性工程,線多面廣。尤其是,流動人口給治理帶來了新挑戰。到2016年末,中國流動人口已達2.45億之多,“我們社區外來務工人員很多,治理起來非常困難”成了不少社區工作者的心聲。如何將流動人口真正吸納進常住地的社區?怎樣提高流動人口的社區參與度?這些問題直接擺在了治理者的面前。
把流動人口變成“自己人”,讓非户籍常住人口參與到社區治理中,才能增強流動人口的社區認同感,促進社區融合。今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就提出要注重發揮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基礎作用,增強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開展社區協商、服務社區居民的能力,增強社區居民參與能力。實際上,《意見》為流動人口有序參與居住地社區的治理,拓展了渠道,也有助於實現“進得來,住得下,留得住,治理好”的目標。
實踐經驗為治理提供了參考。我們在深圳羅湖區發現,流動人口參與社區治理,可以通過基層選舉“變客為主”。今年,羅湖區首次在符合條件的社區試點選舉1—2名非户籍委員,有58個社區參與試點,共產生69名非户籍“兩委”委員。這也是繼允許流動人口參與縣鄉人大代表選舉、居委會選舉之後,羅湖區基層民主實踐和治理實踐的一次突破。其實對社區來講,流動人口並非難以融入的“外來人”,他們具備一定的協商能力、對話能力,參與社區建設、提供社區服務,也有必要享受社區權利,這對社區建設和流動人口羣體均大有裨益。
如何既讓流動人口“不見外”,又讓本地居民“不排外”?如何既激發流動人口的積極性,又提高本地居民的接納度?建立社區協調機制十分關鍵。以選舉非户籍委員為例,需要制定嚴格的標準,根據社區類型調整非户籍委員的名額。例如,依照實際情況將社區分成三類,即沒有集體經濟的純社區、已實行“政經分開”的村改居社區和“政經分開”但集體經濟利益已固化的村改居社區,不同社區的居民結構、人員類型、規模網絡等差距不小,如果不尊重實情和居民意願,就會增加非户籍居民參與社區自治的阻力。
社區治理不僅要面對流動社會的挑戰,還要從現實着眼解決問題、補上短板。比如,社區治理的組織體系和法律體系不健全、居民的社區參與度普遍不高、政府的行政性包攬過多、市場主體缺乏有效參與機制、社區治理的協商機制不暢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着城鄉社區治理的水平和質量。只有堅持問題導向、創新導向,才能解決老問題、發現新問題,形成社區治理的合力。
治理不只是一套規則條例,也不只是一種活動,更是一個過程。“基層是一切工作的落腳點,社會治理的重心必須落實到城鄉、社區”。社區的“善治”是國家穩定、社會和諧、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礎,從實情出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社區就能在齊心共建中成為“無人是客”的幸福家園。
(作者為東北大學文法學院教授、城鄉社區建設研究院副院長)
《 人民日報 》( 2017年10月10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