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懶漢”低保資格還需細化措施
浙江近日正式公佈修訂後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辦法指出,有勞動能力但拒絕勞動者等四類情形,將被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資格。(10月8日 新華網)
毫無疑問,此次制度出台十分必要,在當前社會有勞動能力卻不工作,坐吃低保的“懶漢”現象絕非個別,但礙於現行的法規條款,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不“超線”,就無權剝奪其申請和享受低保的權利。
而浙江就是針對這種現象,制定了“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無正當理由多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低保對象,民政部門應取消其低保資格”這項規定,目的很明確,就是要從根子上消除“懶漢”思想上的“惰性”,確保低保的公平公正,讓國家財政真正幫助有需要的困難羣眾。
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這項規定在具體執行和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細節亟待明確。
首先,要細化“勞動能力”的評定標準。勞動能力是相對比較抽象的一個概念,無法用計量單位、數據來確定,即便醫學鑑定也不一定能精確劃定有勞動能力與無勞動能力之間的界限,但如果沒有比較具體詳細的評定標準,難免讓人“打擦邊球”,鑽制度空子。這就需要有關部門對此劃清底線,讓執行標準更加具體化、規範化,更具可操作性。
其次,要細化低保審批、複核流程,強化監管。客觀地講,之所以會有“懶漢”低保的存在,最重要的原因並不在於制度的不完善,而在於審批和複核過程中“好人主義”的存在。部分基層部門礙於“情面”,認為只要“經濟條件”符合申請標準就直接舉手通過,“反正不用自己掏腰包”,至於有沒有更好的辦法幫扶,就沒有深入的思考和研究。當“人情”凌駕於制度框架之上,必然會讓“懶漢”更懶。這就需要有關部門在現有的低保審批基礎上,再次細化程序和流程,可以考慮交叉審核、醫療機構介入等方式來開展勞動能力鑑定,增強評定的客觀性、科學性。
此外,要細化風險防控預案。可以預見,這條規定執行以後,必然會有一部分“懶漢”會“洗心革面”,重新走上工作崗位,即便不享受低保政策,也能儘可能做到自食其力。但也要防範個別“懶漢”已經形成“低保依賴”,無法適應每天工作的節奏,進而自暴自棄,甚至會就此成為新的“老大難”問題。因此,有關部門要提前做好工作預案和謀劃,輔之以必要的人文關懷,充分利用更多機會,不斷增強其脱貧的堅定信心。
當然,這些工作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還在於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只有保持“一碗水端平”“一視同仁”的態度,杜絕“多重標準”出現,才能真正讓低保對象“心服口服”,促進“懶漢”走上自力更生之路。(陸仁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