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信訪人不得將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機關
記者 宋金豔
雲南網訊一些難以落實的信訪事項反覆被啓動,這耗費了過多的公共資源;“信訪不信法”導致信訪渠道入口過寬;違法信訪處置機制不健全,纏訪鬧訪時有發生……如何破解這些信訪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昨日,記者從省信訪局獲悉,11月1日起,《雲南省信訪條例》將正式實施,《條例》明確了依法維護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
為解決一些信訪積案難以終結、“終而不結”、反覆提出並啓動處理程序的問題,《條例》規定了信訪事項辦理終結的情形。如:對於信訪事項經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國家機關作出信訪事項辦理結果,信訪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信訪複查、複核的;經信訪複查、複核,複核機關作出最終意見並書面送達信訪人的,信訪事項將依法終結,信訪人再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
同時,對少數信訪人為實現不合理訴求,以極端方式纏訪鬧訪、製造羣體性事件甚至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條例》還明確了依法維護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比如:不得采用走訪形式在非信訪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滯留或者強佔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等11種。如有違反,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或者教育仍未改正的,由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