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幹部違紀違法 將“倒查”其提拔過程
本市出台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實施辦法
幹部違紀違法 “倒查”提拔過程
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本市日前出台《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實施辦法》,要求在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報送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人選時,要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在意見上雙簽字。領導幹部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甄別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016年8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對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作出具體規定。本市日前出台的《實施辦法》以中央《意見》為基本遵循,提出了一系列務實舉措。《實施辦法》強調,着重落實落細黨委(黨組)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第一責任人責任、組織人事部門直接責任、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責任。為突出抓好乾部廉潔自律情況的審核把關,要求在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報送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人選時,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認真負責地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在意見上雙簽字。
《實施辦法》規定審計、信訪、巡視等相關部門在黨委(黨組)統一領導下,結合各自職能,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將掌握的幹部“帶病”線索情況,及時與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溝通,進一步織密監督防護網。《實施辦法》還提出強化審核措施,對幹部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
《實施辦法》要求嚴格執行“帶病提拔”倒查制度。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逐一檢查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甄別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凡因幹部“帶病提拔”造成惡劣影響的,連續出現或大面積出現幹部“帶病提拔”情況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