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出台保障房限售規定:經適房限售期為2至5年
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
關於經濟適用住房辦理交易、登記的規定
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石家莊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家建設部等七部委頒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精神,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冀政【2010】1號)有關規定,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規範銷售行為,特作如下規定:
一、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
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辦理程序及應提供的資料:
(一)自建單位持以下資料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准文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驗收合格的函;
6.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
7.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宗地圖及宗地界址點座標等不動產調查成果;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自建單位持以下資料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住房保障處辦理《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
1.市發改委核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准書》;
2.單位產《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登記彙總表》(見附件一);
4.其它相關資料。
(三)自建單位持以下資料辦理交易手續:
1.《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
2.《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備案彙總表》(見附件二);
3.《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
4.購房人身份證複印件;
5.市發改委核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准書》;
6.完税費證明及已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證明;
7.《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
8.
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9.
其它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