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保障房給真正有住房需求的人
■擇 遠
今年下半年以來,國務院至少發佈了17個城市的發展規劃的批覆。通過對這些批覆進行梳理,筆者注意到一點,就是都對保障性住房建設提出了要求。
比如,7月3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明確要求“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佈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此後,包括瀋陽、拉薩等16個城市的發展規劃都有相同的表述。
上述17個城市的發展規劃,時間均到2020年。
保障性住房,顧名思義,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化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多年來,我國大力加強保障房建設力度,以進一步改善人民羣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以北京市為例,2017年,北京市計劃建設籌集保障性住房5萬套,竣工6萬套。截至8月底,保障房新開工4.9萬套,完成全年5萬套任務的99%;竣工7.1萬套,完成全年6萬套任務的118%。
建設保障房,是為了實現“居者有其屋”,然而,有人卻打起了保障房的主意,比如,開着豪車住保障房、將保障房用於出租……
日前,湖北省政府法制辦公佈《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根據徵求意見稿,違反規定,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騙取城鎮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已承租、承購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市場價格補繳承租、承購期間的租金;申請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石家莊市則對開發企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做出“限售”規定。根據石家莊市住建局10月16日發佈的《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辦理交易、登記的規定》,2007年5月1日後,開發企業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項目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文的,不動產權屬證書須在附記欄註明:5年後上市轉讓。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5年方可上市轉讓,並按政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筆者認為,不管是對保障房申請人違法行為的處罰、追責,還是做出“限售”規定,其目的都非常明確,就是讓保障房能夠給那些真正有住房需求的人,實現“居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