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掛牌私募自查整改細則出爐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27日發佈《關於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相關問題的通知》(簡稱《整改通知》),要求掛牌私募機構應當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整改報告。同時,全國股轉公司將對未提交、在指定披露日未披露自查整改報告或雖提交自查整改報告但經審查不符合整改條件的掛牌私募機構,予以摘牌。
全國股轉公司表示,《關於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已掛牌的私募機構,應當對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掛牌條件(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七項除外)進行自查”,此次發佈的《整改通知》明確了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條件的計算口徑等相關問題。
關於自查整改的範圍,《整改通知》提出,2016年5月27日《通知》發佈之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簡稱“私募管理人”)的掛牌私募機構納入自查整改範圍。
《整改通知》強調,掛牌私募機構應當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整改報告。主辦券商應當對其持續督導的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出具核查報告,與自查整改報告一併提交。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報告和核查報告應當逐項説明是否符合《通知》規定的條件,並列明計算過程和計算依據。掛牌私募機構與相關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應保證真實、準確、完整。
對於涉嫌存在違規及其他待核實事項的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將在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後,啓動終止掛牌程序。
此外,《整改通知》提出,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後,已完成自查整改的掛牌私募機構,及未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管理人但其合併報表範圍內的子企業登記為私募管理人的掛牌公司,其後續融資行為應嚴格遵守《通知》的相關要求。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證券類私募機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掛牌私募機構,不得通過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