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對侮辱國歌情節嚴重者最高可判3年
國歌法實施近一月後,侮辱國歌入刑正式被提上議程。10月31日,《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擬在刑法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款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國歌法草案於今年6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分組審議時,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於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月1日,國歌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介紹,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為了依法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懲治侮辱國旗、國徽的犯罪行為,刑法第299條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明確了刑事責任。國歌法通過後,有必要對刑法第299條作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
為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在第299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為,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