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允許不違規"搭售" 但不得損害消費者權益
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局長楊紅燦4日表示,尊重企業的自主經營,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搭售”,但不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當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楊紅燦參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
有媒體提問,“消費者在一些平台買機票或火車票時,會被搭售一些本並不想購買的商品。之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得違背購買者意願搭售商品,為什麼新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該條刪除?”
對此,楊紅燦回應,在經濟活動中,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搭售”行為是允許的,即尊重企業自主經營權。
“但是有一個前提,不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他説,在2013年公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上述行為已經做了相關規定,“我認為搭售的問題,在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很好地去解決了。”
他補充説,“一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如果進行搭售,涉嫌違反反壟斷法,也可適用反壟斷法進行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