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發P2P備案補充辦法 近500家空殼平台咋辦
11月3日,廈門市金融辦在其官網發佈《關於廈門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下文簡稱“通知”),以進一步規範廈門市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工作,防範跨區域監管套利行為。

網貸之家注意到,根據通知要求,在廈門新設網貸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曾在其他網貸機構任職過高級管理崗位的,或持有新設網貸機構5%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曾持有其他網貸機構股權的,申請備案時,需要提交原網貸機構當地主管部門整改通過的相關證明或本市監管部門認可的整改通過證明。
此前,網貸之家曾報道《廈門工商信息驚現近500家“網貸平台”》,根據彼時的報道,截至今年9月中下旬,廈門地區已有接近500家機構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中,註明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字樣。這些公司除去數十家在開展網貸業務,絕大多是新設立且並沒有實際業務。有業內人士對此表示,這是一些人利用當地政策便利,成立的空殼公司,或考慮在以後實現監管套利。
此外,網貸之家還注意到,最新的補充通知還規定,取得備案登記的網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廈門金融辦可以直接註銷其備案登記,其所列的情形包括:
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
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監管規定,拒不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的;
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聯繫及其他監管手段仍對網貸機構及網貸機構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繫到網貸機構一般工作人員,但其無法知悉網貸機構運營情況也不能聯繫到網貸機構實際控制人的;
取得備案登記後6個月內未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或停止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連續滿6個月的。
網貸之家此前報道,2017年2月4日,廈門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印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為全國首個網貸備案登記監管辦法。*
附補充通知全文:
廈門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廈門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工作,防範跨區域監管套利行為,根據《廈門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要求,現將相關補充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設網貸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曾在其他網貸機構任職過高級管理崗位的,或持有新設網貸機構5%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曾持有其他網貸機構股權的,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原網貸機構當地主管部門整改通過的相關證明或本市監管部門認可的整改通過證明。
二、已存續網貸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除應當按照《廈門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合作內容簡介,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推介機構、擔保機構等。
三、資金存管銀行應當為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並在銀行資金存管上線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書面報告。
四、取得備案登記的網貸機構申請對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平台名稱備案變更的,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如涉及本通知第一點所述情形的,還應按照前述要求提交整改通過的相關證明。
五、取得備案登記的網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金融辦可以直接註銷其備案登記並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並不再對被註銷備案登記的網貸機構進行備案:
(一)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監管規定,拒不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的;
(三)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聯繫及其他監管手段仍對網貸機構及網貸機構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繫到網貸機構一般工作人員,但其無法知悉網貸機構運營情況也不能聯繫到網貸機構實際控制人的;
(四)取得備案登記後6個月內未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或停止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連續滿6個月的。
六、經備案登記的網貸機構依法解散或者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市金融辦註銷備案登記,市金融辦將及時公示相關信息。
七、網貸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不少於30個工作日,書面向市金融辦報備。
報備的資料包括: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決議;
(二)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平台基本情況,代償資金及投資人基本情況,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終止業務的具體方案,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提出應對措施等;
(三)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公告方案;
(四)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預案;
(五)負責終止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分工和聯繫人的聯繫方式;
(六)市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八、終止業務期間,網貸機構平台網站不得關閉,平台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失去有效聯繫。市金融辦督促網貸機構妥善處理好存量業務和風險處置,辦理註銷備案登記工作。
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和《廈門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一致。
廈門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7年11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