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體現樓市調控政策之精準
十九大報告再次重申,“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去年以來,圍繞“房住不炒”的定位,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舉措,其中,最新的一個動向是“限售”。
今年國慶前夕,樓市調控再度升級,8個省會城市密集出台調控措施,“限售”成為關鍵詞。比如,石家莊要求新購住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重慶主城區新購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兩年後才能上市交易;貴陽規定在當地購買新建商品住房3年內不得轉讓等。與以往更常聽到的“限購”相比,“限售”有何新意?筆者認為,它恰恰體現出了調控之精準。
樓市調控中的“精準”,就是既要遏制不合理購房需求,又要避免誤傷合理購房需求,這一直是個難題。多年來,調控往往是在這兩個目標之間求平衡,有時甚至出現搖擺——房價快速上漲時,會出現一次次的“史上最嚴”調控,遏制了房價,但也給剛需帶來一定困擾,如有一些先賣後買的改善型需求,常遭遇賣房之後卻沒有買房資格的尷尬;而當房價低迷時,調控又會有所放鬆,一些投資投機需求趁虛而入,引發房價新一輪上漲。
黨的十八大以來,房地產調控政策不斷趨於成熟,出現了一些微妙變化,其中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強調精準調控,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其一,在調控理念上,明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一論斷旗幟鮮明,通俗易懂,沒有任何模糊空間。在這種理念的指引下,調控政策多了堅定和底氣,少了顧慮和彷徨,採取一系列措施,對炒房者“亮劍”。
其二,在調控範圍上,改變全國“一刀切”,避免千城一策,強調因地制宜,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近幾年,中央層面已較少出台統一的調控政策,而是由各城市結合實際出台本地政策。不過,在前些年,因地制宜往往成為一些地方政府悄悄放鬆調控的藉口,如何既能因地制宜又能保證有足夠的執行力?如今更強化“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近兩年,雖然各地分別出台政策,但往往是在同一時間節點(如國慶前夕)多地同步推出,內容也較為相似,這恐怕不是巧合,而是有着更高層面的“窗口指導”。
其三,在調控措施上,更精準地遏制“炒”,同時更精準地保護“住”。自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以來,這一論斷已成為社會各界共識。然而,現實中,炒房者和剛需相混雜,政策執行者無法對每個家庭的需求進行甄別。“限售”政策則較好地破解了這個難題,抓住了遏制炒房的本源,同時也可防止誤傷剛需。
對於炒家來説,買房本身不是目的,低買高賣、炒作獲利才是最終訴求。炒房要想獲利,必然要經歷買和賣兩個環節,切斷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限購或限售),都可達到遏制炒房的目的。也就是説,遏制炒房,不一定必須禁止“買”,只要讓他不能轉讓而獲利即可。與限購相比,“限售”只限制“賣”,對於“住”的需求沒有任何影響。那些聲稱用於自住的多套房購買者,不管是真自住還是假自住,面對“限售”,再沒有理由質疑調控的合理性。
除了能夠遏制炒房,“限售”還有利於房屋租賃市場的發展。發展房屋租賃市場是樓市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近來,一些地方也進行了租售同權的探索。不過,這些的前提是要有足夠多的人願意把房子出租。在限購之下,買房尚需資格,富餘的、能用於出租的房子就會很有限,而如果放開“買”的一端,收住“賣”的一端,一方面,繼續遏制炒房;另一方面,買了多餘的房子不能賣,也只能出租,從而使得“限售”政策達到“一石二鳥”的效果。
“限售”不應是權宜之計,而應納入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其實,長期以來,在保障房的相關政策中就有類似“限售”的機制,如經濟適用房5年內禁止出售等。最近,雄安新區公佈建設3條原則,強調絕對不搞土地財政,將在房地產方面進行創新,實行租售並舉。相關負責人在解讀時提到,來新區工作的人都可租房居住,工作時間長、貢獻大的市民可以把房子買下來,但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賣。顯然,這也是“限售”的思路,某種意義上代表了趨勢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