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條例擬修訂:失業人員可代繳養老醫療保費
中新網北京11月11日電(記者 李金磊)人社部近日就《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亮點頗多:失業保險參保範圍在地域和主體上進行了“雙拓展”;繳費費率由現行3%的固定費率降為總費率不超過2%;失業人員可享受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等七項待遇;農民工失業後也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了。
失業保險適用範圍擴大
《徵求意見稿》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與現行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擴大了覆蓋範圍,在地域上,打破城鄉壁壘,將原來的“城鎮”拓展為“城鄉”;在主體上,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納入保障範圍,基本覆蓋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業人羣。
人社部表示,此次條例修訂,失業保險參保範圍在地域和主體上“雙拓展”,將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新產生的職業羣體納入覆蓋範圍,體現了中央關於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
繳費總費率降至不超過2%
《徵求意見稿》規定:“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和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比例之和不得超過2%,具體繳費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將現行條例全國統一執行3%的固定費率修改為總費率不超過2%。
人社部表示,將費率水平確定為不超過2%,是在總結長期實踐經驗,統籌考慮地區差異,反覆測算基金收支的基礎上作出的,既降低了用人單位成本,也能確保廣大參保主體的權益,還能應對經濟波動造成的大規模失業風險。兼顧了當前平穩運行和長遠可持續發展,同時還為各地建立合理的費率調整機制預留了空間。
失業人員可享受七項待遇
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徵求意見稿》,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共七項,分別是: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創業補貼。
與現行條例相比,新增了為失業人員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和創業補貼,將醫療補助金調整為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人社部指出,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解決了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中斷的問題,解除了失業人員“老有所養”的後顧之憂;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確保失業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解決了失業人員領金期間“病有所醫”問題;增加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和創業補貼,激勵失業人員提升技能,激發創業熱情,儘快就業創業。這樣調整,既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養老、醫療的需求,也考慮了就業創業的需求,保障範圍更寬,內容更豐富,保障水平更高,解決了領金人員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進一步兜牢了民生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