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一金礦遭非法盜採突發礦難致6死 8人獲刑
原標題:平谷金海湖金礦遭非法盜採 原護礦隊副隊長曾收受財物放鬆監管 盜金礦6人死亡 護礦副隊長獲刑
去年5月13日晚上,平谷區黑水灣村附近一金礦內突然出現大量黃色煙霧,當地救援人員進行全面搜救後在井下發現了5具屍體,而兩名被送往醫院救治的傷員中,也有一人因急性吸入重度有毒氣體經搶救無效死亡。
平谷區檢察院對非法採礦的賀某某等7人提起公訴,7名被告因涉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於今年8月被處以8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近日法院又審理了金海湖鎮政府原工作人員、金海湖護礦隊原副隊長趙某涉嫌翫忽職守一案。根據現有證據,趙某在擔任職務期間,收受賀某某6000元,對賀某某的非法採礦行為未予認真監管,以致賀某某非法採礦銷售金額高達600餘萬元。
回憶:井下突然出現黃色煙霧
北青報記者聯繫到一位事發時從金礦內逃出的倖存礦工。據他回憶,事發當晚7點左右,他們一行人進入金礦內開始上工。大約一個多小時後,便發生了意外。
這位倖存礦工介紹,事發金礦在半山腰有一處入口,進入之後是一段長約四五里地的巷道,之後爬下一段約三四十米的樓梯,又是一段巷道。當時,他正把一車採集好的巖渣運回樓梯底部,其他人則在巷道更深處作業。“突然一回頭,那煙就已經冒了過來。”
“我想衝裏面喊,讓他們趕緊出來。”可這名倖存礦工才喊了幾聲,便發現喉嚨裏有辛辣的感覺。
他急忙順着樓梯爬到了二層巷道,身後的濃煙也緊隨而至。在此處,他與另一名河北承德籍礦工會合。這名礦工回憶,煙霧是黃色,結合金礦內可能存在的易燃物品,他懷疑是自制炸藥的原料燃燒所致。
兩名礦工同時告訴北青報記者,緊隨後面跑出來的是兩名“炮工”(負責調製安放炸藥的工種),但明顯被煙霧燻得不輕。“倆人都是滿臉的鼻涕眼淚,後來都被送去了醫院。”
據兩名倖存礦工回憶,當他們逃出礦洞時,其他現場人員曾嘗試展開自救。“想用風機把裏面的煙霧吹散,但弄了很久也還是下不去人,後來救援隊就到了。”
當晚11點左右,平谷區消防支隊官兵第一次進入盜採礦井進行初步探查,之後,現場救援指揮部組織各方力量第二次進入礦井搜索救援,探明事發地點,為專業救援隊伍救援提供相關信息。北京市礦山救援隊進入礦井後,最終在井下發現了5具男性屍體,而此前被送至醫院的一名“炮工”因急性吸入重度有毒氣體搶救無效死亡。
盜採:一個礦工的希望與死亡
每天早晨走出這個非法盜採的礦洞時,礦工劉洋都會給家裏掛去一個電話,當時的他是兩個孩子的父親。
對於礦工這個行當,劉洋並不陌生。在他的家鄉河北承德龍洞峪村,這是自父輩起便操持着的生計。當地周邊曾有不少礦產,只是在後來才因資源日漸枯竭及政府的管束,而逐漸凋敝下來。
鄉土周邊沒了熟悉的行當,這並沒阻止當地人停止這門生計。兩個多月前,劉洋來到位於北京平谷區黑水灣北面的這座金礦,同在這裏做工的還另有4名龍洞峪村的同鄉。
有熟知金礦中奧秘的龍洞峪村的人士告訴北青報記者,礦洞之下大致分為三個工種:打炮、洗金及出渣。
其中,打炮者需要熟知如何製作火藥、該往炮眼填放多大劑量,一聲巨響後,由出渣的工人負責搬運崩出的巖渣,繼而是洗金的工人通過化學制劑淋洗出價值連城的金子。“這裏面出渣的技術含量最低,最累,收入也最少。”
32歲的劉洋就是一名出渣工人。一位曾在類似礦下工作過的知情人約摸可以想象到劉洋工作時的情景:為了躲避檢查,開工時間通常從傍晚到黎明,在此期間他所要做的,就是把每袋重約八九十斤的礦渣搬運出來。金礦的不正規也決定了沒有更多的防護性質,一盞頭燈就是礦洞內唯一可以照亮的物件,背上一些乾糧就可以果腹整個晚上。
劉洋知道這份生計的危險,但他也寄希望礦下的工作可以改變自己的生活,當他即將前往黑水灣的金礦時,有親戚曾想勸他留下,並介紹了一份裝修的工作。但這當中差了幾百元的收入,劉洋想了想,並沒有改變自己的選擇。
2016年5月14日這天,妻子最終沒能在電話裏聽到他的聲音。
審判:7名礦難責任人被判刑
曾在此處工作過的礦工向北青報記者證實,該處金礦並無相關合法資質手續,基本只在夜間工作,目的就是為了“掩人耳目”。
在平谷區政府的對外發布中,同樣將此事件定性為“非法盜採金礦”。事發後,公安機關將多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金海湖鎮政府也成立了7個善後工作小組積極尋找死者家屬並與之聯繫,安排家屬辨認死者確定身份,並組織提供司法援助,向家屬告知這是一起刑事案件。
礦難發生後,民警在調查過程中起獲並扣押了金礦石、金礦砂等礦產資源。經鑑定,扣押的礦產資源總價值人民幣80萬元。經過調查,賀某某等人在這個廢棄金礦內非法開採礦產資源後,將礦產銷往山東省煙台地區,累計銷售金額為人民幣616萬元。
2016年9月,平谷區檢察院以賀某某等7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向平谷區法院提起公訴。
今年8月,平谷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各被告人數罪併罰分別判處了8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經歷了長達數月的10餘次的調解、談話及多次往返銀行凍結、劃扣款項,並與多方進行溝通協調後,最終此案民事賠償部分得以調解解決。
尾聲:護礦隊副隊長主動投案
不過轟動一時的盜採金礦案並未就此告一段落。據倖存的礦工説,他們也曾經遇到過檢查人員,但多是在上山路上設卡。
事實上,早在2006年7月平谷區政府決定成立區級黃金護礦隊。根據屬地管理原則,金海湖鎮人民政府管理金海湖鎮護礦隊,負責轄區內護礦工作的開展。
非法盜採的金礦礦井發生事故,護礦人員是否有一定的責任呢?
在礦難發生兩個多月後的2016年7月21日,原金海湖護礦隊副隊長趙某主動投案並交代曾多次收受賀某某6000元,並承認對非法採礦的行為未認真監管。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趙某當時系平谷區金海湖鎮政府工作人員,受金海湖鎮政府的委託,擔任金海湖護礦隊副隊長,負責金海湖護礦隊的日常管理工作,帶領護礦隊員對轄區內的廢棄金礦進行日常巡查,把關設卡打擊非法採礦活動。
雖然趙某已經將非法所得的6000元上繳,但公訴機關認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翫忽職守罪。
平谷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系鎮政府正式在編工作人員,受鎮政府的指派,擔任護礦隊副隊長一職,負有帶領護礦隊對非法採礦行為進行巡查、制止、上報等職責,符合翫忽職守罪的主體要求。
雖然賀某某等人非法採礦致使國家財產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並造成6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是由多重因素所造成,但趙某的失職行為對此結果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鑑於被告人趙某具有自首情節,並積極退還非法所得,故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平谷法院最終一審認定趙某犯翫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