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的“紅包”誰能接住?警惕落入假小微企業
普惠金融近期迎來了目不暇接的政策“紅包雨”。
繼央行發出《關於對普惠金融實施定向降準的通知》,許諾2018年對普惠金融實施定向降準的大“紅包”之後,11月財政部、税務總局也連發76號、77號兩大“紅包”。財税〔2017〕76號《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確,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財税〔2017〕77號《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確,對金融機構向農户、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户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税;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顯然,上述基於普惠金融的政策“紅包”最終受益對象應該是小微企業、農户等普惠金融對象,即便直接面向銀行的降準、免徵增值税等政策“紅包”,實際上都是希望金融機構拿了“紅包”後對普惠對象“好一些”,支持的積極性高一些,以“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但是,這些“紅包雨”最終“雨落誰家”?能否讓小微企業、農户等弱勢羣體真正受惠?依然存在諸多亟待正視的問題。
其一:涉農貸款與小微企業貸款範疇重疊,政策“紅包”該如何派發?
相對於之前出台的《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7〕44號),財税〔2017〕77號文將免徵利息收入增值税的範圍由單一的農户小額貸款擴大到金融機構向農户、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户發放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並將享受免税的貸款額度也由單户10萬元擴大至100萬元。這無疑有利於激發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微企業等融資領域弱勢羣體的金融支持,體現了國家大力推進普惠金融的導向。
但是,範圍擴大了,問題也來了。由單一的農户貸款擴大到小型、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户之後,在免税項目的利息分賬核算等方面都變得更復雜了。
按照77號文件第一條“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户、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户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税。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税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税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税務機構辦理納税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税”,即要求金融機構對農户貸款、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户發放的小額貸款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按此要求,在實際操作中將面臨一個比較麻煩的問題:項目之間相互重疊問題,包括涉農貸款與小微企業貸款的重疊,以及個體工商户貸款與小微企業貸款的重疊。
需知,以農户貸款為主的涉農貸款與依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進行企業劃型的小微企業貸款屬於兩種不同的劃分方式,而二者存在較大的重疊,大多數小微企業特別是在縣域以下的小微企業往往具有涉農性質。從數據上看,2017年9月末全國本外幣貸款餘額為123.18萬億元,按銀監會口徑的小微企業貸款為29.66萬億元,而涉農貸款為30.55萬億元,二者大體相當,且有較大重疊。此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對個體工商户也應參照該規定進行劃型,分別歸入不同的企業類型。目前銀監會對小微企業貸款的統計口徑是“用於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個體工商户貸款在內。因此,若按農户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户貸款單獨核算並據此根據有關規定免徵利息增值税,顯然存在重複免税問題。
其二:政策“紅包”能否落入“真小微”?
税收政策“紅包”能否讓真正的小微企業、踐行普惠金融的金融機構獲得實惠,能否真正體現正向激勵,還需面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準確劃分問題。這是免徵小微企業貸款利息增值税的前提基礎。其中涉及到一個老問題,即如何準確對小微企業貸款進行劃分的問題。按照現行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型標準並未窮盡營業收入、員工人數等指標的組合,相當一部分雙指標組合的情形遊離在外。
比如:工業企業按照營業收入和從業人員數的不同組合狀況,劃分為大、中、小、微型四種企業類型,理論上由營業收入與從業人員數形成的組合有16種,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僅依據其中4種組合(從業人數≥1000人且營業收入≥4億元,為大型企業;300≤從業人員數<1000且2000萬元≤營業收入<4億元,為中型企業;20人≤從業人員數<300且300萬元≤營業收入<2000萬元,為小企業;從業人員數<20人或營業收入<300萬元,為微型企業),其餘12組則處於遊離狀態,靠客户經理錄入時根據本行的把握原則進行標註。
這樣或致使商業銀行在實際對企業劃型以確定貸款企業類型時存在很大的自主性和隨意性,埋下了隨意調賬的隱患。如果這一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勢必弱化税收政策的實際效果。
其三:誰能真正接住政策“紅包”?
儘管財税〔2017〕77號文將享受免税的貸款額度由此前的單户10萬元擴大至100萬元,但從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實踐看,該額度設定仍顯偏小。金融機構對農户、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户發放的貸款中,能夠享受到免除利息增值税政策的面較小。就小微企業貸款而言,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屬於小微企業,不妨測算一下:若取中位數1000萬元,按比較樂觀的資金週轉速度年週轉4次測算,則單户授信額度至少需250萬元。從商業銀行小微企業貸款實踐,以及與銀監會關於小微金融服務差異化政策的激勵重點看,單户小微企業授信額度定在500萬元以下,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免税政策的正向激勵作用。
當然,上述基於免税政策的擔憂與困惑或只存於技術層面,實際操作中相信相關部門定有應對之招。需要我們加倍關注的是,政策“紅包”派發出去了,能否看到預期的效果,——普惠金融是否因“紅包”而進步,資金能否順着普惠金融的“水渠”流向實體經濟?
這裏包括兩個方面的不確定性:
一是2018年將實施的定向降準對普惠金融能形成多大的推動力?且不論定向降準的預期“紅包”有多大,單就金融機構支持普惠金融的動力看,如果實體經濟乏力狀況沒有明顯改觀,社會信用環境沒有明顯改善,定向降準所釋放的流動性也未必會按照政策預期流入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等弱勢羣體。一個毋庸諱言的事實是,目前圍繞經濟轉型升級開展的低、小、散行業整治以及環境整治,其對象恰多為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户等普惠對象,這些恰是金融機構需要謹慎避開的“雷區”。出於風險的考量,金融機構對於定向降準所釋放的流動性安排,可能仍難走出政府基礎設施、大型企業的誘惑。
當然,按照央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普惠金融實施定向降準的通知》,銀行機構能否享收到定向降準的“紅包”,還要分兩檔滿足達標考核:第一檔是上年普惠金融領域的貸款增量佔全部新增人民幣貸款比例達到1.5%,或上年末普惠金融領域的貸款餘額佔全部人民幣貸款餘額比例達到1.5%;第二檔是上年普惠金融領域的貸款增量佔全部新增人民幣貸款比例達到10%,或上年末普惠金融領域的貸款餘額佔全部人民幣貸款餘額比例達到10%。
這意味着,為爭取定向降準的“紅包”,金融機構在政策實施前需努力將自身的普惠金融領域貸款指標提升到第一檔或第二檔。
二是普惠金融領域免徵貸款利息增值税的政策“紅包”對提振實體經濟能產生多大效應?按説,金融機構既然收了免徵利息增值税的“紅包”,必然反映為普惠金融領域相應貸款投入的增加,意味着流入實體經濟的資金增加。但是,實際情況卻未必如此。在實體經濟增長尚較乏力、投資回報率明顯低於虛擬經濟,社會資金脱實向虛“風氣”尚未根本扭轉的現實情況下,即使資金到了小微企業、農户等普惠金融對象手中,是否真正投入實體、投入生產經營,是否轉而投向房地產、資本市場等虛擬經濟領域,仍存諸多不確定性。
特別需警惕的是,一些互聯網平台企業打着普惠金融、服務小微、服務實體的旗幟,實際上扮演着房產類消費貸的資金供應者角色,或者從事現金貸、轉貸款、票據買賣等業務。
因此,我們在大力推進普惠金融的同時,要深刻把握普惠金融的內涵,需要警惕普惠金融的旗幟被盜用、濫用。
需要清楚的是,我們所倡導的普惠金融之普惠,應該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金融機構對普惠金融對象依然存在一個差異化的選擇問題。不僅僅要考慮普惠對象的弱勢羣體特質,還需要關注其金融需求是否適度、有效,更需要關注其金融需求背後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需要結合環境生態保護、誠信狀況等因素綜合考量。並非普惠對象就一定擁有無條件享受普惠金融的權利,更不能將普惠金融公益化、慈善化。畢竟普惠金融也是金融,仍需遵循金融最基本的邏輯、金融的運行規律和金融的商業可持續原則。(中新經緯APP)
【專家簡介】李庚南,高級經濟師,先後供職於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監部門人士。近年來專注於普惠金融等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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