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體户口被遷宜昌,離職者起訴公司和派出所索賠敗訴
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聲明離職時向其繳納一定數額違約金,以換取用人單位一個集體户口的名額,是不少求職者在工作初期都有過的經歷。
不過,對於景天成(化名)而言,情況有些特殊。
2014年7月,他入職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國際”),與該公司簽訂了協議書,表示如公司成功為其辦理落户北京手續,保證在公司服務至少十年。否則,願放棄北京户口,將户口遷至宜昌。
兩年後,“承諾”兑現。2016年年中,景天成向葛洲壩國際申請辭職。8月,葛洲壩國際户籍員攜帶相關手續所需資料,來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以下簡稱“阜外派出所”),為其辦理了户籍遷出手續,隨後,景天成的户口落在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
今年2月,景天成對葛洲壩國際和阜外派出所分別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要求賠償其户口遷出的損失。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生效二審判決書顯示:該案件於今年7月一審判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景天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協議書
上述判決書顯示,景天成研究生畢業後於2014年7月到葛洲壩國際工作,並於2014年7月28日作為乙方與葛洲壩國際作為甲方簽訂協議書。
其中,第二條違約責任第(二)項約定,如甲方成功為乙方辦理落户北京的手續,雙方一致同意:1.如乙方未按雙方約定,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申請,乙方同意甲方將其户口遷至宜昌集體户,以騰出甲方北京户口指標。如果乙方希望將其户籍由宜昌遷往同意其户籍遷入的市(縣),甲方予以配合。
景天成於當日向葛洲壩國際親筆書寫申請書,主要內容為:“本人景天成,希望長期在北京工作,申請公司給予北京户口指標,將我的户口落在北京。如公司成功為我辦理落户北京手續,我承諾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在公司服務至少十年。如違反此承諾,我願放棄北京户口,將户口遷至宜昌。本申請書是本人就辦理落户北京事宜所做出的唯一有效意思表示,如有任何文件與本申請書矛盾或者有歧義,矛盾或歧義之處以本申請書為準。”
同日,他與葛洲壩國際指定的户口管理專員盧某簽訂了授權委託書,主要內容為,“本人景天成,因故無法自己前來辦理户口遷移事宜,現全權授權委託我公司盧某為本人辦理户口遷移相關事宜。受託人在委託權限內簽訂的相關文件我均予以承認,並自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受託人無轉委託權。受託期限:自簽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當年12月,景天成户口遷入葛洲壩國際集體户。
在職兩年後,景天成於2016年年中向葛洲壩國際遞交辭職報告,並於2016年8月初辦理完畢離職手續。
一個多禮拜後,當年入職時的“承諾”兑現。8月中,葛洲壩國際户籍員盧某持關於申請辦理景天成户口遷移的函、單位介紹信、景天成本人户籍卡、授權委託書、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户口准予遷入證明、景天成及盧某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到阜外派出所申請辦理將景天成户籍從北京市西城區遷往湖北省宜昌市的户口遷移手續。
阜外派出所經審查,認為葛洲壩國際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法律規定,在遷往市外、郊縣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在減少人口變動卡上註明遷移人信息,在常住户口登記表上“何時何因遷往何地”一欄中註明“2016年8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號幹部調動”,為景天成辦理了相關户口遷移手續。
景天成不服户口遷移行為,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阜外派出所所作註銷並遷出户口行為違法。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做出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景天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審理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顯示,景天成向一審法院訴稱,“自己提出辭職後,葛洲壩國際馬上通知阜外派出所。阜外派出所合謀串通葛洲壩國際,隱瞞景天成北京集體户口掛靠單位,違背其意願,在其絲毫不知情且沒有其任何合法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其北京市户口於2016年8月秘密遷出北京(遷入地為湖北宜昌市葛洲壩�居委會)。”
景天成訴稱,阜外派出所違法強制註銷並遷出其北京户口,嚴重違背本人意願。對強遷户口事宜,阜外派出所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本人。
此外,他還訴稱,葛洲壩國際分管人事領導以及人力資源部明確威脅自己及其他員工並公開聲稱:“誰離職,就要註銷誰的北京户口,將其户口打回外地。”
綜上,景天成認為,阜外派出所合謀串通葛洲壩國際,濫用職權,不經合法程序,違法強遷其北京户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及北京市《派出所辦理常住户口登記工作規範》等強制性法律的規定。
他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阜外派出所未經景天成簽字授權同意、不經合法程序,合謀串通第三方,單方面強制將景天成的北京户口註銷並遷出北京的行為違法,此外,責令阜外派出所遷回景天成的北京户口。
一審中,阜外派出所辯稱,2016年8月14日,葛洲壩國際户籍員盧某到該所辦理其公司職工景天成的户口遷移手續,向該所出具了單位申請辦理景天成户口遷移的函、景天成本人户籍卡、委託書、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户口准予遷入證明及景天成本人和委託人盧某的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
根據《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派出所辦理常住户口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第四條之規定,該所查驗盧某提交的證件證明,符合遷往市外户口登記規範,按規定辦理了景天成的户口遷移手續。
阜外派出所表示,該所履行了法定職責,程序合法,內容正確,景天成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葛洲壩國際方面則述稱,該公司已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未隱瞞户口遷出事宜。景天成基於真實意思表示簽署《授權委託書》,該公司未施加脅迫行為,同樣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爭議焦點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派出所辦理常住户口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規定,辦理户口登記、遷移應由本人或户主辦理。非本人或户主辦理户口登記、遷移的,應出具户口登記、遷移人授權的委託證明。
景天成認為,本案的關鍵點之一在於,其已在户口被遷之前撤銷授權委託書並明確通知阜外派出所。
他告訴澎湃新聞記者,2016年年中,他向葛洲壩國際提出辭職申請時,明確表達不願遷户,同時還通過口頭和書面郵件的形式告知對方,撤銷此前簽署的遷户授權委託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委託代理終止。
但葛洲壩國際一審述稱,景天成未撤銷授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景天成的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阜外派出所經對授權委託書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符合授權委託的一般要件,對此予以認可並無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如景天成就涉案授權委託書的委託權限、受託期限、委託效力等存在爭議,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予以主張,景天成以未授權葛洲壩國際為其辦理户口遷出委託事項的抗辯,不足以認定阜外派出所在審核葛洲壩國際申報景天成户口遷出事項時未盡到嚴格審慎的審查義務以及違反法定程序。
景天成還認為,其户口遷移原因寫的是“工人調動”,系虛構事實,與本人離職事實明顯相悖。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減少人口變動卡》、《户口遷移存根》、《常住人口登記表》、《遷往市外、郊縣登記簿》中户口遷移原因“工人調動”系根據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准予遷入證明》中準遷原因註明的“工人調動”而來,《准予遷入證明》是景天成户口從北京遷往湖北宜昌的依據,如對此有異議,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予以主張,景天成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本案爭議焦點,即景天成與被委託人簽訂的授權委託書的效力如何認定,辦理户口遷移事宜是否視為其本人認可,阜外派出所為其辦理户口遷移手續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景天成2014年與葛洲壩國際簽訂協議書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約定履職相關事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民事自願行為,應基於合同自治原則及契約精神予以共同遵守並積極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此外,該院還認為,阜外派出所依湖北省公安廳宜昌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遷入證明》並根據葛洲壩國際提供的景天成身份證複印件、集體户口卡以及申請辦理户口遷移函、授權委託書等材料,經對其身份核實,對相關申報材料予以形式審查,認為符合相關規定,故辦理遷移手續程序合法,並無不當。
對於一審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駁回景天成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本院應予維持”。
繼續申訴
終審敗訴之後,景天成目前正準備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他堅持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自己可以隨時撤銷入職時與公司簽署的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應已自動失效。”
長期從事勞動爭議法律業務的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金濤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涉及户口的這類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員工顯然都是在單位要求下被動簽署的,但員工必須能拿出直接證據證明單位有脅迫行為,否則法院很少會直接認定協議無效。不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遷户必須經過本人同意,如果原告明確拒絕或撤銷了相關授權,單位和派出所辦理遷户的行為就有違法嫌疑。
景天成現有的《常住人口登記表》顯示,户口地址為宜昌市西陵區清波路1號(葛洲壩街辦清波路居委會),為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宜昌總部。
“我既沒在宜昌工作,也從沒在宜昌生活過。”景天成對此哭笑不得,他目前的新工作單位仍在北京,只能被動接受“人户分離”,以及由此帶來的種種不便。
15日上午,澎湃新聞記者就該案情況向葛洲壩國際詢問。負責經辦離職以及户口事宜員工表示,本案已經判決,應詢問法律部。
該公司法律部(風控部)一名員工隨後拒絕了採訪,稱這是“內部管理的事情,自己有保密義務”。
景天成指出,葛洲壩國際對員工的“掌控力”還體現在:限制員工自行遷户。
另一位離職員工雷蒙(化名)就是親歷者。他對澎湃新聞表示,去年5月,他在北京買了一套房子,當他到房產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集體户口轉居民户口手續時,卻發現自己的集體户口處於“限制遷移”狀態。詢問阜外派出所時,他被告知,葛洲壩國際所有員工的户口都是如此。
北京市朝陽區某派出所户籍民警告訴澎湃新聞記者,集體户口由各單位集中統一管理,單位有合理理由,可以向派出所申請“限制遷移”,比如規定工作滿一定年限以上才能有正式北京户籍,“是否限制遷移,由單位決定”。
與之相對的是,西城區正開展清理集體户。2014年6月,西城區公安局便已發文通知駐區各集體户單位:對於個人已購買住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關於“常住地登記常住户口”的規定,單位要動員其將户口遷往現住地。
澎湃新聞記者曾於今年4月致電阜外派出所,一民警回覆稱,向相關同事瞭解得知,葛洲壩國際目前已解除“限制遷移”,可以到派出所正常辦理遷户。
11月15日下午,澎湃新聞記者來到阜外派出所户籍大廳詢問。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該所對遷出户口沒有“限制遷移”等特殊規定,“只要跟單位協商,雙方同意就行,我們沒有不讓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