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討論是否中止蘇嘉豪職務 曾組織遊行要求崔世安下台
作者:苏宁
【環球時報駐澳門特派記者 蘇寧】澳門立法會議員蘇嘉豪涉加重違令罪被起訴,澳門初級法院要求立法會決定是否中止其職務,以及是否可出庭應訊。16日下午,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以下簡稱章委會)開會研究上述問題,以形成法律意見書提交立法會大會表決。
據澳門日報手機客户端報道,章委會會議閉門進行,6名委員全數出席,當事人蘇嘉豪列席旁聽。根據有關規定,章委會最遲於本月20日將有關意見呈立法會主席,預計將在今年12月召開立法會全體大會,由全體議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決定是否中止蘇的職務,有關決定須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
去年5月15日,“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鄭明軒及時任副理事長蘇嘉豪組織遊行,要求特首崔世安撤回特區政府向暨南大學捐贈的1億元捐款並問責下台。遊行結束後,蘇、鄭等人將寫有訴求的紙飛機擲入特首官邸內,事後被警方控以加重違令罪。今年3月,澳門檢察院提出起訴,6月初級法院排期11月28日開審。但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去信法官要求推遲審理,以完成立法會內相關程序。
根據澳門《立法會議員章程》第15條規定,議員一旦被提起刑事訴訟程序,可根據規定被中止職務;但如果立法會大會沒有形成中止職務決議,則會令刑事程序的時效或訴訟程序中止,直至議員任期結束。需要説明的是,被中止議員職務與喪失議員資格(DQ)的意義並不相同。根據規定,議員在澳門特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30天以上,經由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展開程序,並經在全體會議做出確定性議決後,才會喪失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