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擬規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其他組織個人不得發佈預報
國務院法制辦17日公佈《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技術規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要求植物保護工作機構按照監測技術規範開展監測,定期報送監測信息,及時發佈農作物病蟲害預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主體責任,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同時明確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做好生產經營範圍內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並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預防控制工作予以配合。農作物病蟲害發生時,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控制措施;農作物病蟲害嚴重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控制;農作物病蟲害暴發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啓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在防治工作上,徵求意見稿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源頭預防、種苗預防、健康栽培等預防措施。根據農作物病蟲害的特點及其對農業生產的危害程度,將農作物病蟲害分為三類,規定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制定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名錄及預防控制方案,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制定三類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方案,指導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工作。明確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及其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與服務對象共同商定服務方案或者簽訂服務合同,並建立服務檔案。
(原題為《國務院擬規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其他組織個人不得發佈病蟲害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