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喜隆多火災賠償責任終審確定
原標題:喜隆多火災賠償責任終審確定
2013年10月,石景山區喜隆多購物廣場發生大火,後經調查起火原因為麥當勞公司內蓄電池充電過程中發生故障導致,此後眾多小商户獲得了賠償。火災過去四年多後,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和日東昇公司等責任方因為對法院確定的民事賠償比例沒有達成一致,起訴到法院。昨天上午,該案二審在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分別承擔45%、45%和10%的賠償責任。
喜隆多大火 兩消防員犧牲
2006年2月18日,農工商公司將其所有的石景山蘋果園南路13號的樓房及場地出租給日東昇公司。2007年1月18日,日東昇公司將其承租的面積約2500平方米的房屋轉租給喜隆多公司。2010年2月10日,日東昇公司將其承租的北京市石景山區蘋果園南路13-19號的建築物的一層西側商鋪轉租給麥當勞公司。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時許,喜隆多購物中心發生火災,後經調查起火原因為麥當勞公司內蓄電池充電過程中發生故障導致,火災過火面積共計3800餘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估算值為人民幣1308.42萬元,滅火過程中兩名消防員犧牲。
2016年12月,這場火災的刑事部分宣判,石景山法院對涉案的兩名麥當勞門店負責人和3名喜隆多購物中心相關負責人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五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獲刑有期徒刑2年至3年6個月不等。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定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對火災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北京農工商公司負有一定責任。
墊付2100多萬 麥當勞起訴追償
火災事故發生後,法院通過調解或判決方式共處理351起喜隆多購物廣場的小商户起訴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支付評估費200萬元、設備設施費用16.5萬元、公證費32萬元,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承擔保安費用54萬元、工程費36萬元。上述費用中,絕大部分由麥當勞公司先行墊付。四年多的時間裏,351家小商户的財產損失已經得到賠償。
隨後,麥當勞公司將購物中心的經營者喜隆多公司、所有權人農工商公司、租賃方日東昇公司起訴到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法院結合火災事故原因的認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書,認定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擔45%的責任,農工商公司承擔10%的責任。因《通報》並未認定日東昇公司對火災事故負有責任,故麥當勞公司對其的追償法院未予支持。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分別支付麥當勞公司990多萬元、161多萬元。
一審宣判後,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終審宣判 麥當勞擔責45%
昨天上午9點半,該案二審在北京一中院開庭,一中院院長吳在存擔任該案審判長。在法庭上,喜隆多公司認為,不論是消防還是安監部門,認定火災的直接原因是麥當勞餐廳內蓄電池發生電氣故障所致,在火災初期和火災蔓延擴大過程中,麥當勞相關人員的處置以及其自行設置的燈箱、廣告牌都與火災事故有着直接關係。喜隆多公司僅有間接和次要責任,承擔45%的責任太重,麥當勞公司應負主要責任。
農工商公司認為,自己並不負任何責任,購物中心的消防安全應該由實際的租賃方、經營者具體負責,行政機關做出的《通報》不應作為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
北京一中院認為,本案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雖然是喜隆多購物廣場一層麥當勞甜品操作間內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電氣故障所致,但最終損害結果的發生卻既包括這一直接原因,同時也包括喜隆多公司未按照要求配備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進行值班、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購物廣場值班人員應急處置不及時、農工商公司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等諸多原因。一審法院結合火災事故原因的認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書已確定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擔90%的責任以及農工商公司承擔10%的責任,從而認定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應平均承擔責任,農工商公司承擔10%的責任並無不當。
最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