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資源税法徵求意見 全面實行從價計徵
財政部就資源税法徵求意見 水資源税立法條件尚不成熟
本報記者 王爾德 北京報道
11月20日,財政部和國税總局發佈《資源税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兩部門提出,考慮到資源税改革已全面完善了税制要素、健全了徵管措施、優化了税收制度,可保持改革確定的税制框架和税負水平基本不變,全面實行從價計徵方式,將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徵求意見稿》確定的徵税對象為礦產品和鹽這兩類礦產資源,而不包括生態資源,範圍相對狹窄。《資源税法》應放在生態環境資源這樣大的範疇下進行統籌考慮。
目前,《資源税法》已經納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且為一類立法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全國人大的一位工作人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介紹,目前《徵求意見稿》只是由相關行政部門徵求意見,下一步可能會由國務院法制辦徵求意見,在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之後再提交人大常委會議。能否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提交,主要看各方的反饋意見。
徵税對象不包括各類生態空間
資源税改革已有二十多年曆史。
1993年12月,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暫行條例》;自2011年11月起,我國陸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税從價計徵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實施改革,對絕大部分應税產品實行從價計徵方式,建立了税收與資源價格掛鈎的自動調節機制,增強了税收彈性。
統計資料顯示,1994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徵收資源税7972億元,年均增長14.8%,其中2016年徵收資源税951億元。總的看,資源税制度已比較規範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為了更好地發揮税收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作用,必須加快制定資源税法,完善資源税法律制度。
目前的《徵求意見稿》共19條,明確了資源税的納税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採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徵税對象為礦產品和鹽。
這一徵收範圍相對狹窄。此前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將資源税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的要求,逐步將水、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納入徵税範圍。
對此,兩部門解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起在河北省實施了水資源税改革試點,並將擴大試點範圍。考慮到水資源税改革處於試點階段,水資源税制度仍需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為保障徵收水等資源税有法可依,《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可以組織開展水等資源税改革試點。
同時,對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資源徵收資源税的條件還不具備。
“目前這樣的處理方式比較妥當,因為對各類生態空間如何定價,全球都未找到合適的公認的定價方法,到底是通過税法方式還是通過其他方式定價?誰來支付?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中科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副院長王毅對21世紀經濟報道分析。
此外,在税率設計上,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徵求意見稿》除對個別税目的税率幅度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税率確定方式和税率水平,在《資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規定了各税目的固定税率或者幅度税率。
對規定幅度税率的税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適用税率建議,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資源税税目税率表》,原油和天然氣的税率都為6%,煤的税率為2%-10%。
全面實行從價計徵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全面實行從價計徵的原則。
具體來説,對絕大部分應税產品實行從價計徵,對經營分散、難以控管的少數應税產品可選擇實行從價計徵或者從量計徵,具體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同時,《徵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暫行條例》和資源税改革政策規定,明確了4項減免税情形。
一是考慮到油氣生產、運輸過程中需耗用油氣資源的工藝特點,對開採原油以及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油氣免税;
二是考慮到深水油氣勘探開發技術複雜、投資大、風險高,為支持深水油氣勘探開發,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油氣減徵30%資源税;
三是考慮到衰竭期礦山開採難度大、成本高,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徵30%資源税;
四是為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從低丰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採選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徵20%資源税。
此外,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免徵或者減徵資源税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提出,中外合作開採原油、天然氣並繳納礦區使用費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税,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此前,早在2011年9月,國務院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條例》,規定對中外合作開採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統一繳納資源税。
同時明確,對2011年11月1日前已訂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合同的,繼續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税;合同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税。
但是,由於礦區使用費設有起徵點且費率低(約為1%),而油氣資源税税率為6%,同時,對外合作開採油氣資源合同期限較長(20年至50年不等),對2011年11月1日之前簽訂油氣開採合同的中外企業與其他企業適用不同的税費制度,造成企業之間負擔不公平,不利於促進公平競爭。
兩部門解釋,考慮到資源税法實施後,開採應税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須繳納資源税,為保持税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促進税制統一和税負公平,《徵求意見稿》提出中外合作開採原油、天然氣的中外企業,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税,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在資源税的歸屬上,財政部財科所所長劉尚希此前對21世紀經濟報道解釋,“資源税主要定位為地方税,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主要看地方的資源稟賦。”
他強調,資源税整體上是一個小税種,對地方財政收入影響不會太大,它更多的是發揮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調節作用。
(編輯:張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