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公司資產重組監管口徑敲定
原標題:退市公司資產重組監管口徑敲定 全國股轉系統提出四項要求
■本報記者 左永剛
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監管口徑敲定。近日,全國股轉系統發佈的《關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滬深交易所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監管問答》提出四項具體要求。
一是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退市公司最近兩年應當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要求,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合法規範經營,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或可通過本次重組完成,滿足股權明晰和公司治理健全的要求。
二是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注入資產應當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關於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資產的相關要求。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需要符合四項要求: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户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是在破產重整中嵌套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重整前退市公司如不滿足本監管問答第一條規定的,重組完成後需規範運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在此之前不得進行定向發行和重組。
四是兩網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比照退市公司執行。這意味着,截至目前的62家兩網及退市公司使用該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