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丹紅:虐童受害者赴美訴訟要做兩手準備
作者:吴丹红
北京紅黃藍幼兒園遭家長舉報虐童後,該園教師劉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已被刑拘。與此同時,因紅黃藍教育集團的股票在美國上市,最近股價受利空因素影響大跌,有人便主張受害人家長赴美訴訟。有報道稱,至少已有兩家紐約律所正式啓動對該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的集團訴訟調查。
紅黃藍是通過離岸公司在美國上市的,股東當然可以在美啓動維護股東權益的集體訴訟,以公司違反證券法為由向該公司索賠經濟損失。但前提是有證據證實違法,比如上市招股書存在重大實質失實、遺漏或者誤導性的內容。如情況嚴重,美國證監會和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也會視情況介入調查,前者涉及的是民事訴訟,後者是刑事檢控,夠紅黃藍受的。
美國證券法確立了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詳細規定了招股説明書應披露的信息內容。其中第17條規定,對重大事實作出不真實的陳述、作出因省略重大事實而誤導公眾的陳述,運用任何方式、手段和計謀從事欺詐活動,從事任何產生欺騙後果的活動均屬違法。2015年底,吉林四平市鐵西區紅黃藍幼兒園發生虐童事件,兩名教師因此獲刑。但在紅黃藍教育今年上市的招股書中並未對此詳細披露,也未提出如何應對、怎麼規範。紐約律所啓動對紅黃藍的訴訟調查,或與此有關。但是,這類訴訟的主體是公司股東,而不是受害者家屬。
最近,網絡上流傳的微信截圖顯示,有律師建議受害者家長集體在美國紐約州尋找專業律師,使用“長臂法案”起訴對方。每個受害孩子的賠償應該在百萬美元甚至千萬美元。對此,筆者想告訴大家,“長臂法案”從理論上可以讓原告在美國根據“商業交易”“侵權行為”尋找管轄上的所謂“最低聯繫”。但在司法實踐中,美國法院是限制對“長臂管轄權”的運用的,具體案例是否受理要考慮訴訟程序、取證和執行的方便性。因此,如果受害者家庭赴美訴訟,也要做好兩手準備。
其實,中國的法治發展已為受害人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刑事責任方面,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對未成年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民事責任方面,《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應承擔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行政責任方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虐童行為在中國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中國法律對虐童行為也是採取零容忍。虐童案的犯罪嫌疑人及時被刑拘,就是一個明證。受害兒童家長可以和幼兒園協商解決民事責任,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另外,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還在路上,如能通過此案,在有關學前教育、管理和防止虐童上進一步完善,那就更好了。(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