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部署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管:侵佔挪用將撤項
中新網11月28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發改委日前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綜合監管暫行辦法》。《辦法》明確提出,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後超過一年未開工的項目,應進行項目調整。對存在虛假申報、騙取或轉移、侵佔、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嚴重問題的項目,應視情況撤銷項目,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此外,將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將存在突出問題的項目單位及有關人員納入“黑名單”。
《辦法》指出,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稽察辦)和負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司局(以下簡稱各相關司局)共同履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的監管職責。
《辦法》指出,投資計劃直接下達到項目的,應明確每一個項目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監管責任人由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派出,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監管責任人應隨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原則上應做到“三到現場”,即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到現場,並及時主動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辦法》指出,現場稽察檢查應依據有關規定和要求,採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建立隨機抽查工作機制,完善稽察檢查項目、稽察檢查人員“雙名錄庫”,隨機抽取被稽察檢查項目和赴現場稽察檢查人員,加大稽察檢查結果公開力度,確保稽察檢查行為的公正性、規範性和有效性。赴現場稽察檢查人員與被稽察檢查項目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稽察辦不定期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公開抽查結果,對整改不到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問責的建議。
《辦法》強調,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後超過一年未開工的項目,應進行項目調整。對存在虛假申報、騙取或轉移、侵佔、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嚴重問題的項目,應視情況撤銷項目,將中央預算內投資收回用於其他項目,並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有關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凡涉及項目調整的,應在異地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重新安排。
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要依照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要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
《辦法》強調,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逐步推進計劃實施監管結果公開。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將存在突出問題的項目單位及有關人員納入“黑名單”,按規定程序和途徑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