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中清理建築物天際線:視覺清朗,建宜居之都
2017年11月27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與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局,聯合發佈《關於開展集中清理建築物天際線專項行動的通知》。
《通知》稱,即日起,將全面清理不符合《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京管發〔2017〕140號)要求的建築物屋頂、牆體上的廣告牌匾,即:超過建築物屋頂高度和牆體邊緣的户外廣告、牌匾標識,垂直於建築物牆體的户外廣告、牌匾標識,附着於建築物牆體的違規户外廣告,“一店多招”、異地設置的牌匾標識,“店內店”在建築物外牆體設置的牌匾標識,其他違反規範要求的牌匾標識。
《通知》並稱,所有新設置的牌匾標識均應符合《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京管發〔2017〕140號)要求。清理過程中,屋頂其他違法建設、違規殘破設置物要同步拆除,保證市容整潔。
《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京管發〔2017〕140號)是對2007版進行修改後,於今年9月30日發佈的,對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建築物的名稱牌匾標識和機動車車身標識等都進行了規範。新規範由原規範共四章二十二條修改為共四章二十四條。
新設置規範對全市現有牌匾標識設置佈局做了重大調整,新的設置佈局突出了“重心下移、減量化、縮小化、精細化”設置理念。在明確規定建築物屋頂禁設各類牌匾標識前提下,只允許部分建築物牆體上保留一處建築物名稱,其他各類牌匾標識要全部下移到底層,徹底改變了原有的牌匾標識全覆蓋佈局,淨化了城市空間。同時,在底層設置條件方面,結合不同建築物風格、建築結構等特點,本着“減量化、縮小化、精細化”原則,相應規定了一些限制性條件。
其中,“建築物頂部、裙樓頂部、騎樓立柱;在牆體上設置突出式、動態式牌匾標識的;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消防設施、通信設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影響居民通風、採光、造成光污染,影響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的;遮擋建築物玻璃幕牆或採光玻璃的;大面積使用高光合金材料”等10種屬於禁止設置牌匾標識情形。
以下為《通知》全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局
關於開展集中清理建築物天際線專項行動的通告
為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質,打造視覺清朗的城市天際線,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市容環境衞生條例》、《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京管發〔2017〕140號)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等法律法規規範要求,自2017年第四季度開始,我市開展集中清理建築物天際線專項行動,現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全面清理不符合《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京管發〔2017〕140號)要求的建築物屋頂、牆體上的廣告牌匾,即:超過建築物屋頂高度和牆體邊緣的户外廣告、牌匾標識,垂直於建築物牆體的户外廣告、牌匾標識,附着於建築物牆體的違規户外廣告,“一店多招”、異地設置的牌匾標識,“店內店”在建築物外牆體設置的牌匾標識,其他違反規範要求的牌匾標識。
二、自通告發布之日起,所有新設置的牌匾標識均應符合《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京管發〔2017〕140號)要求。清理後確需重新設置牌匾標識的,須由產權單位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重新設置需求,經相關部門聯審通過後方可實施,重點大街、重點地區須經市、區專項行動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聯審和專家評審確定後方可實施。
三、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駐京部隊、駐京機構、國有企業要帶頭自拆,若沒拆除能力,可向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幫助。凡未按照所在轄區規定的時限自行拆除的,各區組織聯合執法拆除,拆除費用由建築物產權單位承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納入企業信用、個人誠信系統。
四、清理過程中,屋頂其他違法建設、違規殘破設置物要同步拆除,保證市容整潔。
五、公安部門對暴力抗法、恐嚇威脅、打擊報復等涉黑、涉惡人員依法從嚴從重處理。紀檢監察部門對打招呼、充當“保護傘”等違規違紀行為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舉報違反《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京管發〔2017〕140號)要求的建築物屋頂、牆體上的廣告牌匾(城管熱線96310,首都環境建設熱線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