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税改擴至十省份 擇機在全國推開
為調動試點省份參與的積極性,試點期間該税收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本報記者 包興安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水利部昨日發佈《擴大水資源税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決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等9個省份擴大水資源税改革試點。
“在河北省先行試點的基礎上,選擇條件成熟、有代表性的地區擴大試點,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後擇機在全國推開。”財政部税政司有關負責人説,為調動試點省份參與改革試點的積極性,比照河北省試點政策,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税收入全部留歸地方。跨省水電站水資源税在相關省份之間的分配比例,比照現行增值税、企業所得税等税收分配辦法確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此次選擇9個省份擴大改革試點。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4個省份位於華北地區,地下水超採嚴重,水資源供需矛盾較大;河南、山東、四川、陝西、寧夏5個省份分佈在東、中、西部,水資源豐枯程度不一、取用水類型多樣,具有典型代表性。通過擴大試點,有利於進一步發揮税收槓桿調節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有利於豐富完善水資源税制度設計,為全面推開水資源税制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此次擴大試點比照河北省水資源税有關政策。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税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
《辦法》明確6項減免税情形:一是為支持農業生產,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税;二是為鼓勵水資源循環利用,對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税;三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通過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税;四是考慮到抽水蓄能發電不消耗、不污染水資源,對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税;五是考慮特殊生產工藝不消耗水資源情況,對採油排水經分離淨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税;六是財政部、税務總局規定免税或者減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