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税開徵倒計時專家籲建立跟蹤評價:税率高不一定治理好
距離環保税開徵不足1個月,各地都在積極運用法律授權,有效地根據各自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來細化環保税政策、調整税率。專家提醒,各地採取不同的政策以後,應避免可能會引發的地區間税收競爭和税負轉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以下簡稱環保税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法,應税大氣污染物的税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具體税額可由各地在法定税額幅度內確定。距環保税開徵不足1個月,在10倍的較大空間內,各地如何抉擇?《經濟日報》記者採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高低並存
綜合考量多方因素
日前,北京市應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税額標準獲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按法定幅度“頂格”執行。從目前各地發佈的方案來看,環保税税額標準相對較高的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東等地。以應税大氣污染物適用税額標準為例,河北按照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8倍、5倍、4倍執行;上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額標準分別為每污染當量6.65元和7.6元;山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元。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另一些地方則按照法定最低限額徵收,比如陝西、青海、甘肅、寧夏、新疆等地,多集中於西部地區。湖南、四川、貴州、山西等地的税額標準比最低限額略高,如山西大氣污染物適用税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適用税額為每污染當量2.1元。
中央財經大學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告訴《經濟日報》記者:“環保税主要具備兩個功能,一是把污染控制在更加合理的範圍內;二是補償污染產生的社會成本。污染物因種類、地點以及時間等因素的不同,所產生的社會成本也是不一樣的。因此,不同區域會選擇不同税額,同一區域在税額設定上也會有不同的分檔或分類。以北京為例,其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污染產生的社會成本大,因而環保税額也會較高。”
“各個地方都在積極運用法律給予地方的授權,有效地根據各自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來細化環保税政策、調整税率,這也符合環保税立法初衷。”中國政法大學財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
劃檔分類
創新税額設定方式
在環保税具體税額設定上,一些地方也創新方式,劃檔分類、設置過渡期税額等。比如,河北將環保税大氣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額標準分為三檔,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8倍、5倍、4倍執行。與北京相鄰的13個縣(市、區)、雄安新區及相鄰的12個縣(市、區)執行一類標準。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環保税主要污染物税額標準按地域分為三檔,分區域實施不同的税額標準,能夠有效引導河北省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轉型升級。
除了根據不同城市分檔,上海、山東、浙江、湖北等地也根據不同污染物設定了不同税額標準。比如,湖北在水污染物的税額上,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的税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其餘水污染物的税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施正文説:“採用分類、分檔的税額設定方式,需要進一步細化納税人類別和污染物排放種類的認定,這對監測技術、企業管理、徵管條件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遼寧、雲南還設立了過渡期税額。遼寧在兩年過渡期內執行環保税法規定的最低徵收標準,到2020年再重新確定税額標準;2018年,雲南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從2019年1月份起,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3.5元。
“設定階段性的過渡税額便於納税人預期和規劃,從而及時調整其環境行為的對策和做法,有助於更好發揮環保税收政策的引導和調節作用。這種創新方法是值得鼓勵的。”施正文評價説。
加強探索
合力謀求最佳路徑
税額標準確定後,如何推動環保税更好地落地生根成為各地面臨的重要命題。當前,各地競相快馬加鞭為環保税開徵做好全方位準備。北京市地税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税法工作方案》,整合機構人員編制,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環保税新增税種業務;並通過到環保相關部門調研,實地走訪重點企業,與專家座談了解費改税對企業負擔產生的影響,對繳納排污費的企業信息逐一核實和摸底調查,目前已完成首輪環保税納税人的清冊建立工作。原有7600多家徵收排污費的企業已移交地税部門。”
“環保税作為地方收入,能夠調動地方積極性,讓地方更有效地防控環境污染。同時,也會產生一些新的挑戰。”喬寶雲指出,比如跨區域污染問題如何統籌處理;如何科學準確地監測污染,讓徵管更加合理、成本更低;環保税的收入與治理污染的支出之間是否需要連接,該如何連接;環保税政策與碳排放權交易等相關政策的關係如何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長期探索,通過協力實踐來謀求最佳路徑。
“各地採取不同的政策,應避免可能會引發的地區間税收競爭和税負轉嫁。需要注意的是,税率高的地方不一定治理污染的效果就最好。”施正文説,比如某一家企業生產的產品供不應求,它可以通過提高價格把税負轉嫁給消費者,卻沒有矯正自身排污行為。施正文建議,應建立完善環保税法實施跟蹤評價機制,比如税法施行1年以後,要對各地政策實施效果開展客觀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一步調整完善。
(原文題為《環保税開徵倒計時 多地確定税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