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年開徵環保税 徵收税額已經確定
中新網南昌12月13日電 (記者 蘇路程)江西官方13日公開發布消息,該省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環境保護税法》,應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税額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其他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税法規定執行。
環境保護税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觀點已經為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接受。歐美各國的環保政策逐漸減少直接干預手段的運用,越來越多地採用生態税、綠色環保税等多種特指税種來維護生態環境,針對污水、廢氣、噪音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污染”進行強制徵税。
江西省地税局副局長王顯和在該省當日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江西應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税額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其他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税法規定執行。
據介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税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税的納税人,應按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税。將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個人未列入徵税範圍,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税。
江西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處長蘇昌平説,根據江西省重點污染源監督監測情況,從監測技術和成本考慮,污水和廢氣中所含的污染物種類較多,難以將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全部納入徵税範圍。對每一排放口應税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在前3項或前5項的污染物徵税,已覆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進污染物減排的作用。
江西省地税局流轉税處處長徐瑤稱,為了減少污染物直接向環境排放,鼓勵企業和單位將污水和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税法規定兩種情形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税,一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税;二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税。
據主流媒體報道,為確保環保税順利開徵,江西地税系統提前做了税額測算和納税人識別、資料移交收集等準備工作。目前,江西地税系統已完成第一階段環保税納税人識別工作。截至11月底,已核實認定8678户,完成率100%。
王顯和稱,環境保護税的立法和開徵有利於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等問題,有利於提高納税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有利於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税制體系,強化税收調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落實綠色發展理念。
與此同時,北京、上海、廣東、河北、浙江、湖北、寧夏和新疆等多地均明確應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税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