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緊急情況下經批准的醫療措施,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解釋》共二十六條,分為適用範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確定、舉證責任、鑑定程序、責任承擔、附則等六部分,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界定了《解釋》的適用範圍,即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同時明確將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範圍,為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醫療美容責任糾紛提供基本遵循。
二是明確了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所涉及到的舉證證明規則。《解釋》以構建和維護和諧醫患關係為出發點,明確了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三是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存在數個侵權人時的當事人確定及追加規則,明確了患者僅起訴部分侵權人時,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主體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四是基於醫療損害鑑定對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處理的重要性,針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鑑定程序不規範、鑑定意見公信力不足、鑑定人出庭難等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醫療損害鑑定的程序啓動、鑑定意見的採信、鑑定人出庭、專家輔助人等問題作了規定。
五是對醫療損害責任承擔規則作了規定,明確了多個醫療機構造成患者同一損害的責任形態、醫務人員外出會診責任、醫療產品責任及輸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醫療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等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較為關注問題的法律適用規則。
*《解釋》對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的情形作出細化規定的基礎上,本着鼓勵和維護醫療機構在患者處於緊急情況下積極施救的價值導向,規定對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對於醫療機構怠於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解釋》,旨在積極回應社會各方關切,統一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裁判標準,切實解決審判實踐中各方反應較為突出的醫療損害責任舉證難、鑑定難、責任認定難等難點、爭點問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指引醫患雙方規範各自行為,健全醫療糾紛司法解決機制,促進衞生與健康事業的法治化治理與發展,為增進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原題為《最高法:緊急情況下經批准的醫療措施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