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這些“任性”行為被規範
新華網北京12月13日電(於子茹)2017年即將過去,回顧過去一年,又有很多新的或修改的法律法規出台、施行,規範着你我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任性”行為。
近年來,我國電影產業發展迅速,電影票房從2003年的10億元增長到2016年的457億多元。然而,繁榮背後,各利益方為了給影片增加曝光率、排片量以拉昇票房,幽靈場、偷票房、虛報票房的情況時有發生。
今年3月1日,我國文化產業領域首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正式實施,不僅在電影創作和保護、藝人行為規範等方面立了“規矩”,還加大了對票房的監管和處罰。
電影產業促進法規定,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不得製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必須如實統計電影票房。對於違法經營、擾亂電影市場秩序的行為,法律作出明確規定: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僅在新法施行的當月,全國電影市場專項治理辦公室對外通報:根據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全國326家影院因偷漏瞞報票房被依法嚴厲處罰。
不少業內人士表示,《電影產業促進法》將為我國電影產業走入法治時代,並向電影強國邁進提供了政策引導與法律保障,同時促進中國電影產業更加規範、健康發展。
“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這熟悉的旋律曾在無數場合讓億萬中國人內心激昂澎湃,然而,損害國歌尊嚴的現象時有發生。
為了更好地維護國歌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在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對國歌奏唱方式、國歌使用、國歌傳承等作出明確規範。
國歌法規定,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采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尤其對侮辱國歌的行為做了具體處罰規定。根據國歌法,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局局長金雪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對國歌立法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是一種居安思危的警醒,也是一種對國家和民族精神結晶的崇高敬意。法律中對於如何正確應用國歌的具體規定,對社會公眾兼具教育、引導以及懲戒等多重作用。
我國目前有7億多網民,而與這龐大數字相伴相生的卻是,日益增多的個人信息安全泄露事件。《2016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顯示,我國54%的網民認為個人信息泄露情況嚴重,84%的網民曾親身感受到因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不良影響。
個人信息泄漏有多種原因,如網站存在安全漏洞、黑客或釣魚網站的竊取、無良商家的盜賣等。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信息安全,今年國家施行《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多部法律法規,劍指個人信息安全問題。
民法總則對個人信息泄露有了明文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同樣,網絡安全法也要求,“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等。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等內容外,還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等個人敏感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且,首次明確“人肉搜索”案件中,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將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信息公佈於眾,實際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立法形式上看,我國有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在數量上似乎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沒有構成一個完整、系統、條理清晰的體系。”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建議,為了應對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安全面臨的新挑戰,有必要推動專門的立法工作,除了從源頭上加強網絡安全防護外,更關鍵的是要完善公民個人信息立法,儘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