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滬昆高速邵陽段致54死特大交通事故追責:兩交警獲刑
2014年7月19日,滬昆高速湖南邵陽段發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傷(其中4人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300萬元。
事後的調查顯示,在這起特大事故發生一個多小時前,距離事發地約3公里處,發生了另一起交通事故。三年後,兩名當時處置這起事故的高速公路交警,因案涉“7.19”爆燃事故,被法院認定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兩起交通事故有何關聯?涉案交警在處置事故時哪裏出錯了?為何被判翫忽職守罪?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了湖南隆回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的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2014年7月19日1時12分,湖南省新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邵陽辦事處駕駛員張海波(已死亡)駕車從城步縣返回邵陽市途徑滬昆高速1312公里450米處時,衝過中央隔離護欄,衝到對向車道,與自東向西行駛的浙A牌小型客車和粵L牌大型客車發生刮碰後,橫停在對向車道上,車輛前部起火燃燒,粵L大型客車橫停在路肩上,兩台車佔用了自東向西方向的所有車道,造成自東向西方向交通中斷。
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支隊邵懷大隊隆回中隊中隊長陳剛當天是值班領導,1時17分,其接到高支隊指揮中心指令後,得知是油罐車起火,即啓動《邵懷大隊危險化學品車輛突發事故處置預案》(以下簡稱《邵懷大隊危化品預案》)。陳剛安排隆回中隊民警廖某帶一個人去自東向西方向滯留車輛尾端進行動態示警,並安排中隊值班員劉某向邵懷大隊值班室報告,劉某向邵懷大隊值班員周磊報告了這次事故是一輛油罐車起火導致道路中斷事故。
根據《邵懷大隊危化品預案》的規定,發生運輸危化品突發事故後,應當設置分流點對車輛進行分流,且根據《邵懷高速公路應對突發事件交通管制工作預案》(以下簡稱《邵懷突發事件交通管制預案》)的規定,當時雙向交通中斷,不適宜繼續採取臨時管制措施,油罐車起火,有可能發生爆炸,也不能採取借道通行的措施,應當採取收費站分流的措施。
法院查明,在陳某提醒陳剛採取分流措施後,陳剛仍繼續對雙向車道進行臨時管制,任由交通堵塞,也未按照《邵懷突發事件交通管制預案》關於夜間應增派警力警車示警的規定增派警力警車對滯留車輛尾端進行動態示警。周磊接到劉某的報告後,一直沒有按照《邵懷大隊危化品預案》和《2014年邵懷大隊勤務工作規定》向大隊值班領導報告。
至2時57分,自東向西方向滯留車輛從滬昆高速1312公里處堵塞到1309公里33米,此時駕駛員劉斌(在事故中死亡)駕駛經改裝的湘A牌輕型廂式貨車運裝6.52噸乙醇自東向西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處時,以每小時85公里的速度與前方排隊等候通行的閩B牌大型客車發生追尾碰撞,輕型貨車運載的乙醇瞬間大量泄漏起火燃燒,致使大客車、輕型貨車等5輛車被燒燬,造成54人死亡、6人受傷(其中4人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300餘萬元。
事發後,國務院調查組關於該事故的調查報告認定,湖南省高支隊邵懷大隊隆回中隊對前一起交通事故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後,車輛尾端示警工作不力,未按規定採取車輛分流措施;湖南省高支隊邵懷大隊對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工作指揮不力;是造成事故十一個間接原因中的一個。
隆回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剛、周磊在處置危險化學品車輛交通事故中,沒有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翫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