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規範新事物要有“提前量”
作者:朱巍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和市經濟信息化委聯合發佈了《北京市關於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和《北京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兩份指導性文件,以鼓勵、支持、規範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研發,加快商業化落地進程。
無人車作為人工智能和大數據運用於駕駛的產物,是工業4.0時代最有代表性的新事物,將根本改變城市出行習慣,成為未來智慧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引領相關市場,歐美日韓等國都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無人車技術的開發中。同時,各國政府也為本國企業掃清了舊有法律的門檻和障礙。例如,美國國會在今年早些時候通過了無人駕駛汽車監管提案,對無人車的主管機關職權、安全標準、網絡安全、安全評估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我國無人車研究工作開展並不晚,在技術上已經形成比較成熟的產學研一體化的體系,不過,在政策制定和立法領域仍存在較大滯後。一方面,我國無人車管理政出多門,包括國家質檢、工信、交通、公安、測繪、環保、國家安全、網信等部門,每個部門都有權對無人車的研發和上路“一票否決”;另一方面,在地圖測繪、測試牌照、上路資質、平台責任等方面存在立法缺失。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無人車發展存在制度上的“先天不足”。
這讓筆者想起我國共享單車的發展歷程。從去年的共享單車元年開始,大量共享單車和企業一擁而上,五顏六色的單車短時間鋪滿大街小巷。雖然説共享單車給廣大民眾的“最後一公里”難題提供了便利的解決方案,但不得不承認的是,亂停亂放和“單車墳場”的出現也反映了這裏面存在競爭無序和資源浪費。儘管各種監管措施和文件後來接踵而至,然而這種亡羊補牢的做法,也只能給予“猶未晚矣”的勉勵。
此次,北京市出台的這兩個文件,雖然僅對路測資質等方面做了規定,但其影響卻非常重大,這是政府對待新事物立法先行的典範。習總書記曾指出,要堅持立法先行,堅持立改廢釋並舉。無人車作為新事物,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立法時所不能預見的新情況,若是不改變舊有立法和管理思路,再先進的技術、再有利於社會進步的事物也出不來。北京作為“網都”,集聚了大量科技企業和人才,在引領新技術和促進新發展方面,政府的責任就是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為改革的絆馬索”,而且要讓監管具有前瞻性,引導和規範新事物的健康發展。
同時,我們也看到包括無人車在內,世界各地的新事物出現後,都曾釀出意外事件,這是新事物成長期所不能避免的情況。因此,政府在對待新事物發展時也要注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人身財產安全。只有堅持立法先行,才能讓法律更好地為新事物保駕護航。(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