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投資集團原副總獲刑16年 違法發放貸款68億
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公開宣判廣西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劉忠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對被告人劉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110萬元。對受賄款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劉忠利用其擔任柳州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在柳州市商業銀行、柳州銀行辦理貸款、入股柳州銀行、承攬銀行的營業網點裝修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財物,共計摺合1307.7283萬元(其中920.2279萬元未遂)。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3年11月,柳州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規避銀監部門監管,採取將集團客户拆分為多個單一公司的方式,超授信集中度向中美天元集團旗下的公司簽發各類貸款;劉忠作為柳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親自簽發66筆,違法發放貸款68.7448億元。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劉忠身為柳州銀行董事長,在柳州銀行發放貸款過程中,還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均應依法懲處。鑑於劉忠絕大部分受賄系未遂,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等,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