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電氣退市開庭啓示錄
北京商報訊(記者 崔啓斌 劉鳳茹)12月1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審理欣泰電氣狀告證監會二審開庭受到市場關注。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庭應訴,黃煒在庭審中表態,對欺詐發行絕不姑息。在業內律師看來,欣泰電氣“翻盤”的可能性很小。
12月19日上午9時半,北京高院開庭審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披露證券處罰上訴案。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代表被上訴方親自出庭應訴,這也是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
欣泰電氣和證監會之所以對簿公堂,緣於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回溯欣泰電氣狀告證監會的上訴案情,2011年11月,欣泰電氣向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2014年1月3日,欣泰電氣取得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批覆》。
不過,為了實現發行上市的目的,欣泰電氣在IPO的申請文件中弄虛作假。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衝減應收款項,致使在向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欣泰電氣將包含虛假財務數據的IPO申請文件報送證監會並獲得證監會核准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温德乙、劉明勝。
2013年12月-2014年12月,欣泰電氣在上市後繼續通過上述方式進行財務造假,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2016年7月證監會做出處罰決定,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32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温德乙給予警告,處以892萬元罰款,並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此外相關責任人也被處罰。
由於欣泰電氣不服證監會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於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證監會勝訴。在一審判決敗訴後,欣泰電氣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據瞭解,欣泰電氣訴證監會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關於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欺詐發行構成要件;二是關於證監會對相關財務數據造假的認定,是否應當以司法鑑定部門或者專業審計部門的意見作為依據;三是關於欣泰電氣是否存在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本案處理是否存在畸輕畸重。
而欣泰電氣的訴訟代理人與證監會的訴訟代理人就上述三個爭議問題進行激辯後,北京高院並未對該案件進行當庭宣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證監會披露的處罰決定書事實來看,事實比較清楚,使用的法律也是妥當的,因此欣泰電氣勝訴可能性比較小。
黃煒在庭審中重申並強調,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中國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全面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方針,切實加強對證券發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監管,對發現的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需要指出的是,因欺詐發行,欣泰電氣已被強制退市。而根據相關規定,欣泰電氣無法重新上市。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認為,從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庭的一番表態,可見監管部門淨化資本市場的決心,決心要讓A股市場逐漸成為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場。宋清輝表示,欣泰電氣被強制退市是股市健康發展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國股市進入健康資本市場的關鍵一步。
針對二審的判決結果等相關問題,北京商報記者曾致電欣泰電氣方面進行採訪,不過,截至記者發稿,對方電話一直未有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