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西縣企業欠薪三年不給 人社局也一拖再拖
2013年,包工頭田某與遷西縣昌合礦業簽訂了承包合同,承包了昌合礦業旗下位於東荒峪鎮的達峪主井及風井兩口礦井,主要負責礦井的開採工作。後陝西籍包工頭陳某與田某達成協議,由陳某出面從陝西老家招聘工人前來務工。
2013年8月,陝西籍工人鍾某、王某陸續來到遷西縣從事修理工、井下爆破等工作。出於對同鄉的信任,鍾某等人並未與陳國祥、田某及昌合礦業簽訂勞務合同。然而工作不久,陳某、田某及昌合礦業就陸續出現了拖欠工資的情況,因為同鄉陳某的保證,鍾某等人並未在意,讓他們沒想到的是工資一拖就是一年多,一直到2014年12月,每人僅拿到了10000多元的生活費。
2015年1月至今,鍾某等人多次找陳某、田某及昌合礦業討要工資,均被以沒錢為由拒絕支付。
2017年11月初,鍾某等人再次趕到遷西縣,希望遷西縣勞動主管部門能夠按照法律規定,責令昌合礦業、陳某等人支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讓鍾某等人沒想到的是,遷西縣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以各種理由,一拖再拖。
遷西縣人社局先是稱包工頭田某等人不在遷西,需要聯繫;後又改稱包工頭與昌合礦業債務有糾紛,賬目不清需要核對;兩個包工頭對工資表意見不一致;需要東荒峪鎮政府配合等理由,一拖就是一個多月,仍然沒有任何結果。
鍾某認為,按照《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田某、陳某及昌合礦業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遷西縣勞動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責令田某等人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12月11日,在鍾某等人的強烈要求下,遷西縣勞動執法大隊給田某等人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田某等人在七日之內改正其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否則將向司法機關移交案件。
鍾某等人本以為到期之後,可以拿到被拖欠的工資,然而讓他們沒想到的是,七日之後,田某等人並沒有支付工資。12月19日,遷西縣人社局以工資表有變動為由,重新向田某等人下達了新的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再次要求田某等人在七日之內改正其行為。
鍾某認為,遷西縣勞動局朝令夕改,一拖再拖,以各種理由拒絕向司法機關移交包工頭陳某、田某及昌合礦業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明顯是在袒護包工頭陳某、田某及昌合礦業。
三年來,為了討要被拖欠的工資,鍾某等人從陝西多次趕到遷西,但每次都失望而歸。今年11月至今,鍾某等人為了討要工資,在遷西縣租房住了一個多月,去了遷西縣勞動主管部門20多次,至今仍未結果。鍾某等人被拖欠的工資何時能夠追回,媒體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