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縱火案”律師有提異議權利無擅自退庭自由
不曾料到,浙江杭州保姆縱火案庭審會以這樣的方式休庭。
12月21日上午,庭審剛開始,本案被告人莫煥晶的辯護人、廣東增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黨琳山就以刑事管轄權異議為由,要求法庭停止審理。在主審法官再三釋明,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地司法機關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合法管轄權的狀況下,該律師仍擅自退庭,臨走還對被告人大喊:“不要回答法庭任何問題。”
由於律師黨琳山退庭,庭審不得不暫時休庭。這一變化使此事成為各大媒體的熱點新聞。
稍懂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在審理階段,刑事管轄權是指審判機關係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依據我國刑訴法,莫煥晶在杭州市居民住宅區藍色錢江大廈縱火,造成一家母子4口死亡的嚴重後果,一審理應由犯罪所在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本應是沒有任何異議的。
據律師黨琳山在其微博上披露,他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第一個理由是,根據刑訴法規定,考慮到本案的社會影響巨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也是有管轄權的,也可以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審理。第二個理由是,他認為杭州市公安局在偵查階段故意不全面收集、調取證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不聽取辯護人意見,倉促提起公訴,杭州中院庭前會議沒有滿足律師提出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所以,由杭州中院審理本案是不合適的。
我國刑訴法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本案中,律師黨琳山無論是給最高法郵寄申請書,還是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都是他的權利。
問題在於,對黨琳山的申請,最高法至今未予回覆;本案審判長在庭前會議和法庭上均再三釋明,根據刑訴法規定,杭州中院對此案有管轄權。在此前提下,黨琳山仍無視法庭紀律,不服從審判長指揮,擅自離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莫煥晶辯護,致使本次庭審無法繼續進行,這就嚴重違反了相關規定。
刑事案件庭審是控辯雙方出示證據、相互對抗辯駁,法官居中察言觀色、指揮庭審,最後綜合雙方意見、證據,依法獨立作出判斷的過程。這就是説,律師可以在法庭上展示其專業素養,可以發表觀點、看法,可以針鋒相對、暢所欲言,逐條反駁公訴人的指控,也可以當庭向法官申請,讓檢察院補充收集證據,讓證人出庭作證。但律師必須相信法律、法庭、法官是公正的,必須遵守法庭紀律和裁判規則,而不是“有利於你的就笑,不利於你的就跳”,動輒退庭或以退庭、發佈網帖相威脅。
因為法律規定,如果辯護律師確實認為法院或法官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但不能擅自退庭。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39條對此明文規定,律師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國有國法,行有行規。這就是説,律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沒有擅自退庭的自由。如果擅自退庭,就得為此承擔後果。
據瞭解,最高法並無職責對公民每一封來信都要予以答覆。如果按照黨琳山的説法,因為他寫了一封信,最高法答覆一天不來,杭州中院就一天不能開庭審理此案,那麼,此案開庭審理豈不成了遙遙無期的等待?果真如此,那麼,屈死的受害者如何瞑目?受害人家屬的傷痛如何慰藉?被損害的公平正義又如何伸張?
黨琳山律師如此表現,表面上看,尷尬的是杭州中院。而實質上,他首先損害的是委託人莫煥晶的合法權益。
莫煥晶委託黨琳山作為其辯護律師,希望藉助律師的專業辯護為自己查明真相、合法減輕處罰。但黨琳山在法庭上未與其協商、未經其同意,就擅自中止辯護、揚長而去,是有負所託、違背職業倫理的。
其次損害的是被害人一家的合法權益。被害人一家4口無辜被害,大家都期盼法律為他們討回公道、主持正義。是非對錯本應在法庭上辯個明明白白,好不易盼來開庭,但黨琳山律師卻臨陣退庭,導致案件延期審理,讓正義遲到,無疑是往被害人家屬的傷口上再撒了一把鹽,以致被害人家屬在法庭上難抑悲憤,發出“為什麼不懲處被告人律師攪亂庭審行為、為什麼不繼續開庭”的疑問。
被損害的還有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法庭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神聖殿堂,需要包括律師在內的每個公民的尊重和服從,而不是如此這般視法庭如“菜市場”,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想撒野就撒野,想喊什麼就喊什麼。敬畏法律,尊法守規,是每個公民不可或缺的應盡義務。
(原題為《律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無擅自退庭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