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王炳忠的“搜索票”缺法官簽名 新黨律師:這樣也可以?
作者:徐亦超
【環球網綜合報道】據台灣聯合新聞網12月22日報道,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的住家19日清晨遭台“調查局”持“搜索票”強行搜索,在島內引發“綠色恐怖”的質疑。有網友將王炳忠的直播影片截圖,質疑台當局“違法搜索”,原因是當時調查員在王要求下,曾解釋搜索票有法官簽名,但卻發現簽名欄空白。對此,新黨律師陳麗玲也在臉書(Facebook)上表示,“感嘆網友!讚歎網友!”
陳麗玲也摘要王炳忠直播影片質疑,影片5分35秒時,連調查員都不清楚是“被告”還是“犯罪嫌疑人”;6分05秒時調查員發現法官簽名欄空白,經旁人提示才説法官是廖紋妤。
影片8分20秒時,調查員回應王炳忠説,法官如果認為有應扣押的會扣押,應瞭解的會了解,陳麗玲質疑,那扣押清單上的哪個物品是必要扣押?10分05秒時警察大聲説有搜索票就可進去王炳忠家搜索,陳反問,但“搜索票”沒有法官簽名,可以進去嗎?
陳麗玲表示,仔細看王炳忠直播影片,所有老百姓都要學一下基本的“刑事訴訟法”,否則家裏有人民幣、簡體字帳冊、有跟大陸人是來往,都可能被以違反台當局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的理由搜索。陳説,感謝網友找到台北地檢署違法搜索的證據,“搜索票”真的沒有法官簽名。
對於檢調質疑王炳忠直播執行搜索前畫面,違反了“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陳麗玲批評,王只是會被告知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本案還沒被搜索前,怎有偵查不公開的限制?
陳麗玲更強調,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證人沒有“偵查不公開”的“法令”規定,即使證人向外透漏案情也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