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問上海青浦區財政截留的3.3億元土地補償款去向
1997年9月,上海申茂物資供應中心(民營企業,簡稱“申茂中心”)和上海徐涇房地產有限公司(青浦區徐涇鎮辦企業)合資組建上海虹發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虹發公司”),其中申茂中心以現金及在建工程出資1600萬元,持股53.3%,上海徐涇房地產有限公司以100畝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1400萬元,持股46.7%。
位於上海市青浦區徐涇鎮海天花園西側的地塊使用權,權屬號:滬房地青字1998第00142號,歸屬“虹發公司”名下合法擁有。
2008年,虹發公司因欠中國農業銀行浦東分行到期貸款1500萬元未能按期償還產生訴訟。徐涇鎮政府參與處理此事,代償了銀行貸款及利息等費用2487萬元。後經虹發公司股東會決議,並報鎮政府批准,虹發公司兩股東與青浦區徐涇鎮人民政府簽訂三方協議,約定將虹發公司名下土地交由鎮政府委託青浦區土地發展中心掛牌拍賣,拍賣完成後,政府留存拍賣款的30%,70%歸虹發公司兩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並約定由徐涇鎮政府收到區財政撥付的土地補償款後10個工作日內,由徐涇鎮政府扣除相關費用後,一次性支付給虹發公司兩股東。
隨後由徐涇鎮政府上報,經青浦區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由青浦區發改委、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徐涇鎮政府完善相關手續,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會同徐涇鎮政府將虹發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收回,並交由青浦區土地發展中心掛牌拍賣。
2008年10月8日,徐涇鎮政府就虹發公司問題會議討論,在《會議紀要》顯示,該會議再次確定補償方案為“土地掛牌后土地總價的30%上繳區財政,70%扣除10萬元/畝的環湖費,其餘款項先行扣除由鎮政府代為支付的貸款本息和工作組後期拆違和虹發公司債權債務處置期間的各項費用,最後剩餘款項由虹發公司按照股東持股比例分配”。與會人員包括時任徐涇鎮黨委書記張小弟、鎮長朱思毅、副鎮長高劍峯鎮建科科長王雪華等。
2008年10月20日,青浦區人民政府發出“滬青府土(2008)243號”通知,同意將土地使用權交由青浦區土地發展中心實施收購。
2012年9月12日,該地塊完成了公開拍賣工作,由上海招商置業有限公司競拍取得了該土地使用權,成交為8.86億元。同年,上海招商置業有限公司分兩次將8.86億元土地款給付至青浦區財政局賬户。
按之前形成的12份法律文書約定,土地拍賣完成後,由政府留存拍賣款的30%,其餘70%由徐涇鎮政府在扣除相關費用後,將最後剩餘款項按持股比例分配給虹發公司兩股東。也就是説,青浦區財政收到相關款項後,應當依法將相關款項撥付給給徐涇鎮人民政府,徐涇鎮人民政府具有分配支付該款項的主體資格。但青浦區財政局並未將款劃給徐涇鎮,而是直接對款項進行了支配:
1、青浦區政府2.658億元(8.86億元的30%),區財政直接留存;
2、歸還銀行貸款和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約2487萬元;
3、環湖資金費790萬元;
4、徐涇鎮政府2.14億元。
五家應得款的單位中有四家按12份文書規定拿到了土地補償款,足以證明這12份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其中唯獨遺漏了民營企業申茂中心的應得款3.306億元。
2008年4月至10月,形成的12份文書生效後,至今沒有一個當事人站出來對“基於該地塊歷史遺留問題的複雜性”提出過異議。12份文書是在政府主導下籤訂的,屬於政府行為,不存在任何爭議和歷史遺留問題!但青浦區財政局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該款項。
申茂中心為追討3.306億元土地補償款的合法所得,經歷了漫長歲月仍無結果。六年來,申茂中心先後向徐涇鎮政府請求給付3.306億元應得款不下50次,他們的答覆是:“我徐涇鎮政府代鎮辦企業只收到青浦區財政劃撥的2.14億元,按我們三方簽訂的分配協議,按照總款8.86億元的70%中的46.7%計算,還欠着我們呢,你去找區裏討要吧,錢在青浦區財政的賬上”。
經過多方調查發現,該款項並沒有用於政府財政性支出,而是在多個非公賬户間進行流轉,青浦區財政之所以不按規定把土地補償款項劃撥給徐涇鎮政府進行分配,就是為了截留該筆應當支付給民營企業的合法資金並用於不可告人的用途。
為了弄清楚應該得到的土地補償款的去向,今年11月,申茂中心向青浦區財政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瞭解土地拍賣後的資金去向。青浦區財政局稱:“經查閲電子記錄記載,我局分別於2012年9月20日和2012年10月31日收到由受讓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收入1.772億元和7.088億元,共計8.86億元。根據《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金收支全額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統籌安排。具體某一地塊出讓金支出用在哪些地方是無法區分的,信息不存在故無法提供”。
事實上,青浦區財政局並沒有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土地出讓金管理原則,而是直接對該資金進行了分配。按照青浦區財政局的説法,土地出讓金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統籌安排。在青浦區政府的批准下,由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會同徐涇鎮政府將虹發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收回,並將土地使用權交由青浦區土地發展中心實施收購。而此次收購的支出,應當按照徐涇鎮政府與企業簽訂《土地收購儲備協議書》中的補償方案執行。但青浦區財政局在支付土地收購補償款時,卻沒有按照補償方案執行,也沒有通過地方基金預算支出,而是直接對土地出讓金進行了分配,並截留了申茂中心應當得到的土地補償款。
請問如此分配的依據是什麼?如是按照徐涇鎮政府與企業簽訂《土地收購儲備協議書》中的補償方案執行的,請問為何單單遺漏了申茂中心未予補償?如不是,請問青浦區財政為何不按此方案執行?應當支付給申茂中心的3.31億土地補償款又在何處,為何遲遲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