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將加強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自由裁量權的監督
12月23日上午,最高法院長周強代表最高法,並受最高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兩高” 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情況的中期報告。他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兩高將加強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法官、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依法監督,堅決防止發生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違法情形。
2016年9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在北京等18個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
所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依法從寬處理。
周強透露,截至今年11月底,18個試點地區共確定試點法院、檢察院各281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佔試點法院同期審結刑事案件的45%。其中檢察機關建議適用的佔98.4%。
報告指出,試點中,檢察機關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提出從寬量刑建議,法院的採納率為92.1%。認罪認罰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佔42.2%,不起訴處理的佔4.5%;免予刑事處罰的佔0.3%,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佔96.2%。
周強説,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平均用時26天,人民法院15 日內審結的佔83.5%,當庭宣判率為79.8%,速裁案件當庭宣判率達93.8%,刑事訴訟效率明顯提升。
在報告中,周強也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如有的試點地區將“認罰”與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簡單等同起來,或將“從寬”絕對化、簡單化,對案件具體情節區分不夠;試點工作整體推進不夠平衡,有的地區試點案件數量偏少、比例偏低;辦案規程、工作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
周強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將加強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法官、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依法監督,堅決防止發生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違法情形,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此外,還將進一步完善制度機制,探索完善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標準,為檢察機關更準確提出量刑建議、法院更準確裁量刑罰創造條件;正確處理賠償和解與從寬處罰的關係,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避免將賠償與從寬完全等同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