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對杭州縱火案辯護人律師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開展立案調查
原標題:廣東省司法廳對其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開展立案調查
法制網訊 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劉洪羣 12月21日,杭州保姆縱火案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的辯護人、廣東增泰律師事務所黨某某律師擅自離庭一事經媒體曝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2日,廣東省司法廳相關部門負責人回應稱,省司法廳對此事高度重視,事件發生後立即派出調查組赴杭州開展立案調查。
經閲庭審視頻、查閲相關記錄,結合該案審理法院的司法建議,調查組初步認定,黨某某律師涉嫌在庭審過程中不遵守法庭紀律,未經許可擅自退庭,干擾訴訟正常進行,利用網絡炒作案件,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根據《律師法》及律師執業管理相關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對黨某某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立案。廣東省司法行政機關將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堅決維護法律權威,維護律師隊伍良好的執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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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縱火案開庭半小時中止審理
2月21日9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庭審開始後,審判長依法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莫煥晶的辯護人黨琳山律師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異地管轄為由,要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停止審理本案。審判長依法告知辯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隨後,辯護人黨琳山律師無視法庭紀律,不服從審判長指揮,擅自離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莫煥晶辯護。審判長遂依法決定休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將由被告人另行委託的辯護人或者法院依法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準備辯護。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另定日期繼續審理本案。
杭州保姆縱火案管轄權有異議?法律專家解析
什麼情況下能提管轄權異議?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分析稱,所謂管轄權異議,簡而言之,即當事人認為受案法院無權或者不適合審理案件。
他表示,《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權做了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地域管轄權、級別管轄權和特殊管轄權等。就地域管轄權而言,一般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轄,如果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就級別管轄而言,一般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涉及恐怖活動的案件,或者可能被判無期或者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由省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一般案件則由基層法院管轄。
管轄權異議應該何時提出?
對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張新年介紹,《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而言,應在答辯期限屆滿前提出。
張新年解釋稱,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司法資源的浪費和不高效。當然,根據司法實務,也不排除人民法院在庭審前受理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到底誰説了算?
“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異議成立,則可能改變受訴法院。”張新年分析。
就本案而言,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安翔對中新網記者分析稱,實質上被告律師認為,包括杭州中院在內的杭州市司法機關在處理本案中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方,不利於他的辯護,進而希望通過異地或者提高管轄級別來解決。
律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無擅自退庭的自由
刑事案件庭審是控辯雙方出示證據、相互對抗辯駁,法官居中察言觀色、指揮庭審,最後綜合雙方意見、證據,依法獨立作出判斷的過程。這就是説,律師可以在法庭上展示其專業素養,可以發表觀點、看法,可以針鋒相對、暢所欲言,逐條反駁公訴人的指控,也可以當庭向法官申請,讓檢察院補充收集證據,讓證人出庭作證。但律師必須相信法律、法庭、法官是公正的,必須遵守法庭紀律和裁判規則,而不是“有利於你的就笑,不利於你的就跳”,動輒退庭或以退庭、發佈網帖相威脅。
因為法律規定,如果辯護律師確實認為法院或法官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但不能擅自退庭。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39條對此明文規定,律師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國有國法,行有行規。這就是説,律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沒有擅自退庭的自由。如果擅自退庭,就得為此承擔後果。
據瞭解,最高法並無職責對公民每一封來信都要予以答覆。如果按照黨琳山的説法,因為他寫了一封信,最高法答覆一天不來,杭州中院就一天不能開庭審理此案,那麼,此案開庭審理豈不成了遙遙無期的等待?果真如此,那麼,屈死的受害者如何瞑目?受害人家屬的傷痛如何慰藉?被損害的公平正義又如何伸張?
黨琳山律師如此表現,表面上看,尷尬的是杭州中院。而實質上,他首先損害的是委託人莫煥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