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一週年:領導零過問案件,法官不辦老家案
“從揭牌開始,我們徹底取消了案件審批,所有案件均由審判長簽發,庭領導沒有過問過一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副庭長李廣宇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透露,四巡成立一年間,除了實現庭領導零過問案件之外,還全面落實了司法責任制,“堅持放權不放任,實行地域迴避,法官不辦老家案。”
11名主審法官人均結案逾兩百件,“不辦老家案”
12月25日,位於河南鄭州的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舉行“四巡這一年”公眾開放日。數據顯示,截至12月23日,該庭共受理案件2880件,審結2304件,人均結案201件,接待來訪羣眾26219人次,裁判文書上網1441件,“受案數、結案數、人均結案數、裁判文書上網數均暫居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門之首。”
2016年12月28日,第四巡回法庭正式掛牌辦公。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回法庭的方案》,第四巡回法庭巡迴區範圍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
澎湃新聞注意到,第四巡回法庭主要負責審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法審理的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等。
在設立之初,時任第四巡回法庭庭長、現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景漢朝曾表示,將積極探索大膽放權與有效制約監督的具體機制,探索主審法官負責制與合議制的關係定位,確保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建立地域迴避制度,主審法官、法官助理原則上不辦理籍貫所在省案件。
“從揭牌開始,我們嚴格遵循‘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原則,徹底取消案件審批,所有案件均由審判長簽發,庭領導沒有過問過一起案件。”李廣宇表示,一年以來,第四巡回法庭堅持放權不放任,構建“制度圍牆”,實行地域迴避,“法官不辦老家案”。
過去一年裏,第四巡回法庭的11名主審法官(含兩名副庭長)人均結案201件,兩位副庭長全年結案235件,各審判團隊共計到巡迴區巡迴辦案416件。
另一項數據還顯示,自揭牌成立以來,第四巡回法庭還為人數眾多的當地羣眾提供了良好的訴訟服務。過去一年間,該庭共接待羣眾來訪26219人次,平均每天接待74人,辦理羣眾來信1679件。
當庭宣判率佔五成,“不當庭宣判成為例外”
在第四巡回法庭設立之初,景漢朝還曾表示,堅持改革創新,是巡回法庭的必由之路,“大力推行當庭宣判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當庭宣判則被視為“特例”,定期宣判才是法官的正常選擇。尤其是在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官在作出裁判前變得更為謹慎。
經過一年的實踐,這一“特例”在第四巡回法庭裏變成了“慣例”。據李廣宇介紹,四巡成立之初,便將推行當庭宣判作為六項重點改革創新工作之一來抓。他認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新型審判權運行機制為推行當庭宣判提供了制度條件。
數據顯示,截止12月25日,四巡公開開庭審理重大民商事和行政訴訟案件50起,當庭宣判25起,當庭宣判率達到50%。
這一成效歸功於四巡法官的“自我加壓”。李廣宇説,四巡多次召開主審法官會議,對實施當庭宣判制度的利弊、風險和可行性反覆進行研究評估並制定出《第四巡回法庭當庭宣判規則》。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一規則明確提出,案件開庭後“當庭宣判是原則,不當庭宣判為例外”。規則明確了“合議庭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意見一致或形成多數意見的”等4種可以當庭宣判的情形以及6種不適宜當庭宣判的情形。此外,規則還明確了主審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職責,“責任落實到人。”
第四巡回法庭主審法官梅芳認為,當庭宣判屬於新生事物,長期實行定期宣判而形成的思維定式和審判習慣使得當庭宣判對法官來説不亞於一場“自我革命”。
“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棘手因素,法官當庭宣判,需要很大的勇氣。”第四巡回法庭主審法官楊立初認為,當庭宣判不僅能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苦等裁判的煎熬,及早定紛止爭,還能有效縮減外界干預的可能空間,打消當事人的顧慮和猜疑,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程序上,庭審和合議庭評議活動也應是不中斷連續進行的,“裁判結果一經宣佈,不得更改。”楊立初強調,當庭宣判後,主審法官應當及時製作裁判文書並根據訴訟法規定時限向當事各方送達。
在調任第四巡回法庭之前,主審法官劉慧卓在法院一線辦案近二十年,但她也未經歷過當庭宣判,“當庭宣判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是否當庭宣判,應是案件説了算,合議庭説了算,庭審説了算,其中案件本身條件是決定性因素;合議庭意見的一致性是必要要件;庭審效果則是充分條件。”
如今,在劉慧卓看來,當庭宣判可以倒逼法官不斷提升自身的司法水平,“參與庭審的法官根據庭審情況自行作出裁判,無需層層審批把關。同時,法官不僅要對庭審負責,更重要的是要對案件處理結果負責,不僅主審法官負責,參與庭審的合議庭成員也要負責。”
“四巡所有當庭宣判的案件,沒有一起出現當庭宣判後鬧庭情形。”楊立初表示,當庭宣判制度已成為四巡審判工作的一張“名片”。
不過,另一個問題是,當庭宣判後如果發現錯誤,如何糾正?“這個問題也存在爭論,需要進一步探討。”劉慧卓認為,一般應當根據錯誤的性質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補救和糾錯:如果結果錯誤,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如果當庭説理或者引用法條有瑕疵、不準確,可以以文字版裁判文書為準,或者口頭當庭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在司法實踐中,當庭宣判要嚴格程序性要求,避免先定後審,庭審流於形式,結果簡單武斷。”劉慧卓直言,對法官來説,當庭宣判是要吃點苦頭的,主要是精神壓力較大,怕出錯,“我們願意做先行者、探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