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是人權保障的測震儀
刑法所涉及的都是對於民眾而言至關重要的權益,從財產、政治權利、自由直至生命,因此,一方面,刑事法治的任何變動對於民眾乃至社會而言都具有高度的震動性,將對其生活秩序產生重大影響;另一方面,刑事法治的任何變動又具有高度的敏感性。由此,我們通常將刑事法治稱為人權保障的測震儀,這意味着刑事法治在人權保障中處於極為核心的地位。討論人權保障的進步,就必定要涉及刑事法治領域的進步。某種意義上,一個法律體系中刑事法治的水準反映、代表了這一國家的人權保障水準,刑事法治的水準是人權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
刑法是法益保護法,意味着刑法應當儘可能保護普通公民的合法利益以及社會共同體的普遍福祉,刑事立法應當準確及時地回應民眾的法益保護期待,制定更為科學合理的刑法規範。因此,在社會轉型、公共風險日益加大、新生權利不斷增加並因此使法益保護範圍呈現日益擴大、細分的背景下,刑事立法應儘可能遵循謙抑原則並不斷地活性化,表現出更為積極主動的干預態度,這恰恰體現了刑事立法對於法益保護的根本作用,並因此在最為根本的意義上實現了人權的保障機能。刑法修正案(九)加重對拐賣婦女兒童收買方的刑罰,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納入刑事責任追究範圍,並明確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情節惡劣的,成立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充分説明了刑法對於弱勢羣體的特殊保護,尤其是後者,在當前爆發多個虐童案件的情況下,這一規定充分發揮了對於未成年人人權的重要保障意義。另外,在當前網絡犯罪大量發生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同時增設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等,同樣有助於保護民眾的財產權、隱私權等各項權益。
與此同時,中國政府進一步提倡人道觀念,重視對個人生命價值的維護,約束公權力對公民權利進行違法或者違背比例原則的侵害,保證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權利和自由。通過刑法修訂,取消9個死刑罪名,在另一意義上意味着國家對於公民生命權的高度重視,意味着死刑只應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通過立法的死刑罪名減少向司法發出明確的信號,從而為進一步限制死刑奠定堅實基礎。雖然並非屬於刑事法治領域,但與刑事法治密切相關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廢除了創立近60年的勞動教養制度。勞動教養制度固然對維護治安秩序、確保社會穩定、教育挽救違法人員發揮過歷史性的作用,但將其廢除不僅僅意味着我們堅決貫徹立法法第九條有關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由法律加以制定這一規定,更明確地表明社會管理要遵循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意味着人權保障觀念的進一步明晰,意味着依法治國方略的貫徹落實。
正如《中國人權法治化保障的新進展》白皮書所言,司法是人權保障的重要防線。司法機關在刑事法治和人權保障中佔有重要地位,發揮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包括制定司法解釋在內的審判、監督職能,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對相關罪名進行精細解釋,明確發佈有關司法文件,例如《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防範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等文件,精確打擊、重點整治、全面防範,從而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
刑事法治領域對於公民人權保障最嚴重的衝擊、侵害之一,就是在司法過程中不斷出現的冤假錯案,這些冤假錯案輕則沒收公民的財產,重則剝奪公民的生命權。冤假錯案對於社會公眾法治信仰的破壞是巨大的,發生一個冤假錯案,就可能會動搖公眾對整體法治的信心和信仰。考慮到刑事領域的冤假錯案對於公民基本人權的剝奪是如此重大,為了實現“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根本目標,必須進行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要求案件事實證據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要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出現冤假錯案是刑事法治的最低目標而非最高要求,《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及其實施意見、《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文件以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關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發生的一系列文件,在刑事訴訟體制改革中無不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和價值。尤其是在人權保障這一理念指引下,這一時期對刑事冤假錯案的糾正,無論其力度、速度,還是其數量、反思程度,均是史無前例的。這些文件及相關舉措對於實現個案公正、更新固有錯誤觀念、旗幟鮮明地主張並且全面實現刑事法治中的人權保障,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推動、促進作用。通過不斷確認程序正義觀念,堅決構建程序正義的實現機制,我們就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為實現人權保障提供觀念支持和制度保障。
在實現刑事法治保障公民人權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充分發揮辯護律師的制度性功能和作用。辯護律師在確保實現所有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方面,具有無可辯駁的作用。近一時期所頒佈的多個有關辯護律師的文件,例如《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相關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等,某種程度上意味着刑事辯護工作打開了一個新的局面,它不僅意味着刑事被告人有聘請辯護律師的權利,更意味着國家充分保護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辯護律師不僅是為了實現公民人權保障的推動者,更應該是人權保障目標的內在構建者和實現者。
毫無疑問,刑事法治過程中如何實現人權保障,仍然是一個需要高超法律平衡的領域,刑事法治在很長一段時間都仍然會被認為是人權保障的測震儀,但是我們有理由堅信,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刑事法治和人權保障的新時代已經到來,中國的人權法治保障水平必將得到更大提升,中國也將為發展人類政治文明作出更大貢獻。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副院長林維教授)